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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联交易与贷款安全(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通过上述形式集合而成的关联企业,在统一管理、控制的目的指导下,所进行的交易势必只为整个联合体利益服务,而不考虑成员企业的单个利益。于是,实践中极易产生如下情形:(1)、母公司剥离优良资产投资成立子公司,母公司则成为空壳企业;(2)、设立“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公司,相互之间资产重叠,利润移转;(3)、利用合同进行不对价交易,转移企业资产。(4)、关联企业互相提供担保,规避法律,从债权人处获取不正当利益。(5)、股权低价转让,降低企业偿债能力。这些情形已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因此,关联企业虽有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积极一面,但也破坏了单一企业体制下的利益平衡,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等法律问题。

  二、关联交易对贷款安全防范机制的冲击

  在市场经济中,维系企业营运的资金大部分依赖贷款,故而作为企业最大债权人的金融机构,显然是关联企业首当其冲的受害者。由于贷款是资源配置的动态活动过程,从贷款发放到收回的整个期间,贷前审查、贷款监管的每个环节都涉及到贷款安全,某个环节的纰漏都会产生借款人偿付不能,甚至贷款欺诈的风险。下面我们就从贷款的整个过程来考察以下关联交易对贷款安全的冲击。

  1、 对贷前审查制度的挑战

  贷前审查制度关系到借款人资信的审查了解,是贷款安全发放的首要环节。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称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该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还就资产负债比例等,作出了贷前审查的一系列具体规定。但是,关联企业的集团光环往往掩盖了成员企业的真实资信状况,以致银行审查偏差。这具体可反映在以下方面:

  (1) 资信审查失控。目前,金融机构审查企业的贷款申请仅包括借款用途、资产和负债总额、还款来源及措施、担保人情况等内容。但是,在控制企业支配操纵下,这一贷前审查范围显得过于狭窄,虚假投资、不正当合同交易往往遮掩了被控企业(借款人)的真实经营状况,易使金融机构受蒙蔽,轻信借款人的资信而发放贷款。

  (2) 贷款集中失控。贷款集中是指贷款发放集中于某企业,贷款风险极大。《商业银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比例不得超过10%”。然而,关联企业成员往往串通其他成员,隐名获取贷款,规避法律,大大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

  (3) 、担保制度失控。担保制度可使债权的效力扩及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转移债权人债的风险,为贷款债权提供安全屏障。可是,一些企业在关联企业掩护下,通过由成员企业提供担保或与其他成员企业互相提供信用保证的手段,获取实际并无保证信用的贷款。

  2、 对贷款监管的挑战

  贷款发放后,金融机构面临着贷款能否按期正常收回的风险。为此,《贷款通则》第31条就贷后检查作了规定,“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同时,《贷款通则》还就贷款监管中发现的违反贷款使用规定的某些情形,作出了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和加速贷款到期的规定。因此,贷款项目监控工作的落实,能减少金融机构损失。然而,在关联交易情形下,贷款风险往往难以被及时发现而得到控制。

  借款用途监控是金融机构测算贷款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内容。《贷款通则》专门规定: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现实中,一些控制企业为追求更大效益,扩大企业规模,开办子公司,在投资不足的情况下,违反《公司法》第12条“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规定,改变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将贷款用于投资。而关联交易的隐秘性,使得金融机构很难及时发现这类问题和采取措施,增加了金融机构对贷款项目监控的困难和贷款回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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