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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联交易与贷款安全(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3、 对收贷工作的挑战

  收贷工作是贷款及时而完整回收的最后一环,包括自行收贷和诉讼收贷两项内容。在关联交易情形下,法人制度问题直接影响到诉讼收贷。这是因为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随着关联交易现象的出现,前述法人制度中的抽逃资金、剥离资产、悬空债务、转移财产等道德异化行为,使得金融机构面临这样一种困境:碍于法人人格独立原则,无法向转移资产的幕后关联企业直索还款责任。于是,大量的贷款无法得到有效回收,金融机构蒙受极大损失。

  现在,一些国家已对关联交易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如美国为保护子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在处理关联企业的法律关系时,法院通常运用这样的原则: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和深石原则。依据前一项原则,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可揭开子公司“面纱”,即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将子公司和母公司视为同一法律主体,由母公司向子公司的债权人负责;依据后一项原则,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在子公司支付不能或宣告破产时,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参加分配,或分配顺序次于其他债权人。这样,子公司的债权人利益便能获得较好的保障。

  三、关联交易损害贷款安全的法律根源分析

  任何国家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稳定,都离不开法的调控。现今关联企业对贷款安全损害的日趋严重,必然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在企业结构随着它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环境所提供条件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法律未做出适时而恰当的反应。换句话说,法律的迟钝,纵容了关联企业道德危险因素的滋长。

  1、我国法人制度的立法问题

  法人作为独立主体的设计,包括责任上的独立和财产上的独立,即每个法人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投资股东的财产与法人财产相分离。这一法人制度实际上在投资人和所投资企业的债权人之间竖起了一堵有限责任之墙。显然,享受该制度的最大收益人就是投资股东,因为该制度中的投资企业只不过是投资人为降低投资风险、谋求最大经济利益而借以实现其目标的工具,或者说是能使股东在生意兴隆时坐享其成,在其经营失败时逃之夭夭的灵丹妙药。出资人既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控制投资企业,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同时,又可利用法人独立人格,把自己的股东责任限于出资内,以避免经营风险并使自己的损失最小化。因此,在如今大量关联交易存在的情况下,这一制度极易产生这样一种局面:法人是独立主体的假定被现实中成员企业利益失衡的经济事实所推翻,关联企业成员事实上须听命于控制公司,其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丧失,成为控制企业的提线木偶。

  在成员企业独立法人地位发生动摇后,关联企业利益便与债权人利益发生了冲突。由于关联企业与法人独立人格密切相关,关联交易平衡机制的入手便是法人制度的完善。考察其他国家的立法,他们对关联交易涉及的独立法人问题就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在德国,关联企业法律规范已法典化,其早在1965年“股份公司法”第三编之中就对“关联企业”进行了专门规定,将关联企业分为合同形成的关联企业和事实控制形成的关联企业,并要求控制企业负有注意义务,不得在未订立控制合同情况下,利用其影响力使从属公司为不利于从属企业的行为。美国对付关联企业的经验则被视为这一领域的典范,其判例法已有颇为成熟的发展。法院在处理关联企业法律关系时,通常可运用这样三个原则: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深石原则和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原则。其用于保护从属企业债权人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指,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可揭开子公司面纱,即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及母公司视为同一法律主体,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的债权人负责。

  这些规定无疑是对关联交易逃避法律的一种制约,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促使企业无法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在关联企业利益和债权人利益、股东责任和社会责任之间,建立了良好的平衡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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