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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不良信贷资产的法律机制研究(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三)不良信贷资产成因的法律分析

  1.法律体系不健全。一方面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 《票据法》、 《担保法》等主要金融法律直到1995年才颁布实施,在此之前,国有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不分,信用贷款多,担保贷款少,发放了许多政策性贷款,现都基本上成为不良贷款;另一方面,《证券法》、《信托法》、《政策性银行法》、《金融监管法》、《社会保障法》及金融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与信贷制度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至今仍未出台,金融市场极不完善和规范,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2.法律规范未真正得到执行。由于行政干预的原因,许多法律法规并未得到切实贯彻,例如,《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自主经营权未充分落实,各种“安定团结贷款”、“扶贫性贷款”、“救济性贷款”等常以红头文件形式压向商业银行,使商业银行无法控制信贷风险;对部分资不抵债或名存实亡的企业,银行不但难以起诉申请其破产,使早已成为呆账的银行贷款只能长期挂账,甚至还不得不继续追加贷款,使其生存下去;企业利用《破产法》逃废银行债务,使企业破产就是“破银行的产”等等,都造成了大量的不良信贷资产。

  3.法律意识淡薄。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直接干预银行依法收发贷款;而有些企业则将银行的钱看成是国家的,借了就不想还,或借转制之机,假破产、兼并、租赁、承包等之名,有意悬空银行的贷款本息;银行自身依法信贷意识也不强,贷款担保不规范,重复抵押、无效抵押大量存在,都为不良信贷资产的产生打开了方便之门。

  从上述分析看,不良信贷资产的成因是复杂的、多变的,我们可以采取经济、行政的手段进行短期的化解和防范,但从法律角度建立一套内外结合、纵横统一的防范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诱发不良信贷资产产生的各种因素,为依法治理金融,确保金融业的良性循环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最终达到保障金融业长治久安的目的。

  二、商业银行信贷制度的完善

  完善商业银行信贷制度需从商业银行外部、内部两个方面考虑。

  (一)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的外部保证机制

  1.市场化的银企机制。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中的商业银行和工商企业都应为完全独立的经济人和法人,都是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平等的经济主体,二者之间的交易行为须以互惠互利为前提,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资金、信息等往来,以求共同发展。这种市场化的银企机制就是指银企之间信贷契约市场化和信用关系正常化,其实质是指通过资金连接,产生宏微观经济效益,以实现银企双方各自效益的最大化。这种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银企机制一方面要求银行在信贷经营中,必须考察贷款企业的资信能力和信用状况,以求减少信贷风险,确保信贷资产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也客观上要求和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经营活力,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从而从根本上控制和减少不良信贷资产的产生。

  2.规范的多元化融资机制。发展金融市场,完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形成规范的多元化融资机制,一方面使政策性贷款从商业银行的业务中彻底分离出去,确保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降低信贷风险;另一方面,可加大直接融资比例,给企业提供获取资金的另一条途径,缓解企业对银行资金的高度依赖性,为银行转移,分散风险提供广阔的空间,同时,通过直接融资充实企业的资本金,也可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最终解决因企业亏损而导致大量不良信贷资产的产生创造条件。

  3.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加快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建立规范的企业破产淘汰机制、失业救济机制、企业要素重组机制等社会保障机制,使政府在企业、银行改革中无后顾之忧,直接按市场经济的规则行事,从而保证商业银行的各项信贷政策和信贷原则切实得以贯彻,减少不良信贷资产产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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