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不良信贷资产的法律机制研究(5)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依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这确立了我国商业银行“统一管理、分级经营”的一级法人体制,其基本特征是经营责任的集中与统一经营的分级管理。目前,要进一步淡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设立时的行政色彩,彻底打破按行政区划设置金融机构的局面,使分支机构的各种关系完全与地方政府脱钩,以强化商业银行总行的管理权威,真正实现商业银行的垂直领导,保证法人授权制度的切实落实,为建立严格、高效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奠定基础,以保障商业银行稳健运营、健康发展。
黄学海 马桦 舒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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