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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五)对外开放循序渐进的原则

  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始终坚持循序渐进、逐步开放的原则。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开放的地域和领域,逐步增加引进金融机构的数量。在开放的领域上,按照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秩序,逐步进行。目前,我国已允许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和深圳两地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域限制也将取消。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进一步证明了我国坚持对外开放循序渐进原则的正确性与重要性。我国对外金融开放要与我国金融监管水平相适应。要严格掌握市场准入条件,引进资信较好、实力强、管理水平高的金融机构,按循序渐进的原则,全面提高我国金融对外开放水平。

  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在几年的时间里,制定了一批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重视金融执法工作,依法强化金融监管和自律自控;在法制的基础上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金融立法在某些方面存在滞后的问题;不少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干部和金融工作者对如何通过学习,加深对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了解,提高运用和驾驭金融手段的本领,增强维护金融秩序的自觉性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的问题还认识不足;在我国金融业中还隐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隐患。因此,就完善金融法制和严格依法办事而言,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如何把一切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仍是我国今后一个长时期的重要任务。

  (一)关于中央银行的改革与法律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在稳定币值,加强金融监管,促进我国金融业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央行按行政区划设立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弊端日益突出。从我国暴露出来的诸多金融机构支付风险和重大金融违规案件看,部门干预、地方保护、人民银行省地分支机构与地方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等因素,严重阻碍了央行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这些问题与央行长期以来按行政区域设置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的管理体制有很大关系。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对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撤销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跨行政区域设置9家分行。这项金融体制的重大改革既是从中国国情出发,也符合国际惯例,对于我国建立现代金融体制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对加强我国金融监管具有更积极的推动作用。虽然,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但由于这次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特别是新体制在职能上作了重大调整,要加强人民银行的法规、规章制度建设,继续深化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内部运行机制,从立法上、机制上进一步实现并完善本币与外币、中资与外资、表内与表外以及现场与非现场的一体化管理,切实加强金融监管,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二)关于商业银行的改革与法律问题

  当前,商业银行政策突出的问题是,如何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落实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切实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把国有商业银行办成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在实施《商业银行法》的过程中,值得注意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是:

  第一,如何强化一级法人管理,完善统一法人制度

  采取总、分行制的商业银行,对外是一个独立法人。从法律上而言,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因此,分行之间不应有相互存贷的市场交易行为,不能变成多级法人制的银行集团。多年来,我国各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表面上是一家银行,但由于各分行经营自主权过大,不仅分行之间相互进行市场交易,部分分行甚至未经总行授权就独立对外签约或投资组建新法人公司。这实际上是混淆了市场行为与银行内部行为的界限。为发挥大银行的优势,应从法律上研究完善统一法人制度,强化一级法人管理,按经济区划和业务量设立分支机构,减员增效,强化内部控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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