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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七)关于加强外债管理的法律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债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其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也值得注意,如:外债增长速度过快;外债管理多头对外;金融机构是国家外债风险和企业外债风险的中介和桥梁;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有可能成为严重金融风险隐患;部分外债项目效益不佳,偿债困难;有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利用其海外分支机构对外非法融资或变相借款,实际自己使用等。这些做法扩大了我国的外债规模,带来了潜在的债务风险。必须从法律上进一步严格规定,要严格控制外债规模,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对外债总量和结构实行统一监管,保持外债的合理规模和结构;严禁非法对外融资,国家对各种形式的对外借款实行全口径管理;要严格规范境外融资担保;要认真清理对外借款机构,切实保证偿还外债。

  (八)关于打击金融犯罪的法律问题

  金融犯罪是典型的市场经济犯罪,与一般的经济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为进一步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安全,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增加了大量金融犯罪的规定,就金融犯罪做了专章规定,除证券、保险等方面的专门规定以外,还规定了货币、金融机构设置、信贷、集资、票证、外汇、洗钱、有价证券等方面的犯罪。金融领域中被犯罪化的行为多了,范围广了,刑罚重了。对金融安全的刑法保护充分表明了我国打击金融犯罪的决心,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新刑法对于有些新型的金融犯罪规定空白或模糊,不易操作,司法机关在执行时,操作上就有难度。法律上的这种模糊性对现实个案的判罚产生直接影响。1998年我国不法分子疯狂骗取国家外汇在很大程度上与新《刑法》没有规定骗购外汇罪有关。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思考与建议

  (一)金融开放要与金融监管同步进行

  对外开放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既要看到国际资本流动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所作出的积极贡献,也要看到由此而形成的挑战和风险。必须强调:我国在加强金融开放立法的同时,亦要注意研究如何加强金融监管的立法。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告诉我们,倡导金融自由化并不是也不能要求有关国家彻底取消政府对金融监管的责任。今天各国金融监管的对象是一个如此急剧变化的市场,因此事实上,各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一方面不断颁布新的法律和协定,金融监管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紧跟市场;另一方面,新的金融工具层出不穷并形成新的市场,从而不断提出新的监管课题。可以说,金融监管的特点就是用法律的变化来管理变化的市场。在加强金融开放与监管立法的同时,要十分注意研究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国际金融资本流动的监管,遏制国际游资的过度投机,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防范和救助能力。

  总之,金融对外开放要同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业发展水平、经济改革和金融改革深化程度、宏观调控能力和监管能力等水平相适应。任何超越或严重滞后都不利于本国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

  (二)进一步加快经济改革步伐,以法制手段推进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

  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不仅仅是金融领域的工作,还需要全方位的改革。特别是以法制手段推进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已成为我国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外部因素之一。从金融运行的客观环境看,我国现行的投融资体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要加速我国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凡企业投资国家允许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除重大项目外,政府一般不再对项目进行审批,而改为登记备案制。确需政府审批的项目,也将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主要是看项目在投资方向和宏观布局上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要抓紧制定《固定资产投资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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