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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5)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三)加强完善金融立法、强化金融执法的研究

  我国金融立法在某些重要领域还处于空白阶段,《信托法》、《期货法》等,是金融监管亟待加强的重点。建议加快、加强金融立法特别是期货、信托立法,健全、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尽快改变金融市场重要法律法规不全、某些重要金融活动无法可依的现象。

  从维护社会主义经济金融秩序的严肃性出发,必须强化金融执法。要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以重大的权力,并使之在运作上保持独立性。建议制定《金融处罚条例》,以提高央行金融监管依据的法律效力层次,增强金融监管的力度。

  要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严禁任何非法金融活动。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尽快及时完成对本地区本系统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的清理和查处。要狠抓金融队伍特别是金融机构领导班子的建设,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严肃从严处理。

  (四)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加强金融监管

  就整个监管体系而言,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是最高层次的刚性监管监督形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新的管理体制运作后,央行要独立行使监管职能,确保金融政策的权威性和连贯性。而以经济区域设立的央行分支机构要突出依法监管、风险控制,强化整体监管功能,打破内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传统监管方式,形成监管合力。中国证监会今后应致力于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在对全国证券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后,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监管机构要迅速转变观念,转变职能,把工作重点转到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防范和化解证券期货市场的风险上来。中国保监会要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严肃查处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估与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的风险。

  在强化国家金融监管的同时,还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自律机制。在国家的宏观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中间,还应特别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建议加快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信用社等行业的自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全国同业公会,制定同业公约,规范、协调经营行为,以切实加强金融行业的自律约束。

  (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增加金融决策的透明度

  透明度原则是国际金融交易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原则。金融透明度或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公开与金融交易有关的重大事项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支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加强对成员国政策的监督以及增加成员国信息公布和透明度的改革建议。中央银行开始了提高金融货币政策透明度的尝试。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金融市场仍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商业银行向央行报送的报表缺乏及时性与准确性,导致银行业监管信息不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则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披露不严肃等严重问题。建议加强对金融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并加强以下的工作:一是根据我国国情,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规定有关金融活动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标准,以进一步加强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二是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不披露的信息,如公开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法规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内幕信息和敏感性信息等。

  (六)依法维护金融债权,防止逃废银行债务

  要深刻认识维护金融债权,是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金融机构肩负着支持、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当前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地方出现的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破坏了信用关系。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国有中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坚决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区企业改制中金融债务保全工作,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做好金融债权管理工作,严禁包庇和纵容改制企业的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改制,都必须充分尊重金融机构保全金融债权的意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金融债权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改制审批和登记手续,也不得颁发新的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工作,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国有中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工作涉及金融机构债权时,必须有债权金融机构参加,金融机构要严格监督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金融债权保全责任制,加大债权清收力度,制定相应措施,切实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并将金融债权保全情况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对悬空、逃废金融债务严重的地区,各债权金融机构应降低对该地区分支机构的授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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