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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展网上业务中的几个法律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二、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电子货币

   伴随着迅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而出现的电子货币,是继中世纪法币对铸币取代以来货币形式发生的第二次标志性变革。中世纪的变革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银行货币创造体系。而这次变革直接对现有体系提出了挑战,并对货币政策以及金融监管都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电子货币的问题受到了各国普遍的关注。

  (1)电子货币的含义及其发展:

  目前的电子货币基本上是各个发行者自行设计开发的产品,种类众多。因而国际金融机构和各国货币当局尚无法在法律上对电子货币作出严格的界定。不过它们还是对什么是电子货币提出了一些的看法,其中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较有概括性。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支付机制。所谓储值是指保存在物理介质中可以用来支付的价值,如智能卡。这种介质亦被称为电子钱包。当其储存的价值被使用后,可以通过特定设备向其追储价值。而预付支付机制则是指存在于特定软件或网络中的一组可以传输并用语支付的电子数据,通常被成为数字现金。它通常由一组组二进制数据流和数字签名组成,可以直接在网络上使用。

  电子货币的雏形或称初级阶段,应追溯到1915年世界上第一张信用卡的诞生。信用卡的发行是支付方式的一大突破,并为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奠定了基础。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政府及民间组织研制出更加类似或接近纸币或硬币的电子货币类型。这些新型的电子货币被通俗的称为“现金模拟型”电子货币。

  (2)电子货币与通货

  电子货币是在传统货币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电子货币产品主要被设计用来替代流通中的通货。它与传统货币在本质、职能及作用等方面是相同的,本质上都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储藏手段和世界货币五种职能。电子货币除了具有货币的这些一般属性外,与通货相比,它是一种“无形”货币,有着许多通货所不具有的属性:电子货币由电子脉冲代替纸张传输和显示现金,通过微机处理和存储,没有传统货币的大小、重量和印记;通货一般由中央银行或特定机构垄断发行,而电子货币从目前来看,既有中央银行发行的,也有一般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发行;传统通货是以中央银行和国家信誉为担保的法币,由货币当局设计、管理和更换,被强接受和使用,而目前的电子货币大多由不同的机构自行开发设计,其担保主要依赖于开发商自身的信誉和资产,其使用只能宣传引导,不能强迫使用;电子货币在使用中要借助法定货币反映和实现商品的价值,结清债权和债务关系;

  (3)电子货币系统的运作

  一般来说,电子货币系统的整个运作过程涉及到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分销机构、赎回机构及清算和结算机构。发行机构发行电子货币,为了限制发行机构可能潜在的具有无限制的创设电子货币从而导致通货膨胀的压力,通常规定电子货币与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等值,发行机构有义务等值赎回客户向其提示的未使用的电子货币余额。正常情况下,发行电子货币相当于吸收存款,在发行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负债,发行机构将电子货币的预付款即在途未用资金进行投资以获得收益。分销机构分销电子货币。赎回机构接受客户要求赎回的电子货币。赎回机构可能是托收代理人,将客户赎回要求信息传递给发行机构,并将来自发行机构的资金退还给客户;也可能是委托人,从客户手中购买电子货币然后从发行机构处赎回资金。清算和结算机构通过支付系统网络传输信息和资金。这些电子货币系统的参与机构不因为改变了交易媒介而使原有的风险消失,相反,各种各样的风险更加容易不同程度的威胁金融系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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