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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6)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在内容上,就业协议既包括了学校对学生的就业过程进行行政管理的内容,例如移转学生档案、发放派遣证等内容,也包括用人单位和学生平等自愿协商的内容,其中关于违约金的内容就是这种双方平等协商后约定的内容。违反这些内容的行为就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规定: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目前,各地大学生就业协议中大都规定有违约金条款,无论协议中哪一方出现违约的情况都应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有的地方的高校就业协议中的违约金数额受到行政性规定的约束,例如2004年底制作的《200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如果违约, 违约金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收入(张蕾、石岩:“签了协议未上班女博士讨要押金,法院判押金折抵违约金”: 去年4月,北京大学医学部博士白女士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医院投了一份简历,顺利通过面试复试后,和医院签订了就业协议,并交纳了5000元押金。据白女士的代理人在庭上称,后来由于学校为白女士安排了就业,所以她没能到医院上班。代理人表示,白女士在求职过程中和医院处于不平等地位,当初所签订的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根据劳动部的规章,用人单位是不能收取保证金或者押金的,因此这份协议应属无效,医院应返还白女士押金5000元。而民航总医院的代理人称,白女士在协议书上签字完全是其自愿行为,协议中未对押金的交纳进行约定,仅约定了如果违约,违约一方要向对方交纳违约金。因此这笔押金是违约金,他们曾告知白女士如不来上班将不予退还。协议签订后,医院一直为她留着职位。由于她未能就职,致使医院浪费了一个招聘名额,其他人的就业机会也因此被剥夺。该代理人反诉,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白女士支付违约金5000元。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协议条款不属于霸王条款。该就业意向协议书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当认定其合法有效。现白女士逾期未到医院任职,合同无实际履行的意义,应当予以解除。因此法院判决:医院收取白女士的5000元押金应当返还;同时,白女士应当向医院支付违约金5000元。鉴于二者数量相等,法院判令将二者进行折抵。(京报网, 2006 - 05 - 17 ))。由于就业协议中达成的合意是关于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内容,关系到双方日后通过的聘用(劳动)合同建立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关系,不宜以强制实际履行的方式追究学生一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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