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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一、问题缘起及从制度原理角度分析的重要性

  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目前已经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从大的背景分析,这是因为,实行法治在中国社会已成为难以逆转的趋势,而在此过程中,司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在人们的心目中日显突出,相应地,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也愈益迫切,对作为公权腐败之“冰山一角”的司法腐败尤显注目。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新闻媒体作为党的“喉舌”,义不容辞地担负了对司法进行舆论监督的任务;另一方面,司法决策者为改善公众形象,提高自己的社会公信度,也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增加司法透明度,对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各种社会监督持开放欢迎态度。法治、司法公正、司法腐败和舆论监督等观念在现实生活中推演,在当今中国已构成一道由传媒与司法的紧张关系构成的特殊风景线。 说传媒与司法之间存在一种紧张关系,意味它们之间并不只是一种正相关的关系,也就是说,它们并不常是友好合作的伙伴,它们更是相互角力的对手,从而也存在相互抑制的负相关关系。如果说传媒和司法皆有自己正当作用的领域,那么从原理上说,当这两个领域发生交叉时,当各自认为自己的“领地”被对方不受欢迎地侵入时,矛盾和冲突就不可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决策者在决策时的良好愿望就会显得空泛,制度规范层面的操作分析就成为必需。在这里,必须强调专家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实际操作上避实就虚,把一些决策中基于常识、一时之需、想当然的愿望付诸于制度建设,那么制度建设就难上轨道。 在传媒和司法的关系上,时下除了要注意决策的妥帖慎重、以及制度设计相对于决策的不可替代性外,还应该强调在一般制度原理上探讨和认识问题的极端重要性。不容否认,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在实际生活中是活生生的,它往往发生于具体的个案之中,要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必须在具体事实情节上作出考量。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实践看,即使一般制度原理,也是经由法官在一个个判例中阐发而成。但是,中国的制度实践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法院的司法判决除了给具体的纠纷一个“权威的”答案外,并不在判决理由、甚至在一般原理上作细致的说明。因此,尽管现实中以司法和传媒为两造的个案时有所见,但由此而生发出的制度原理上的探讨却不多见。制度设计应该立足于一般原理,而非一时一地具体个案中的是非得失。在谈论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时,如果只是局限于所选择的一些“典型”个案作单向度的表达,那么在民众和决策者中激起的只能是义愤,是制度设计上的感情用事。 二、问题的关键所在

  从法治发达国家的实践看,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涉及到社会生活中两种基本的价值,即新闻自由(free press)和公平审判(fair trial),它包含了一个恒久性的问题,这就是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的关系问题。从当今中国的实践看,也许人们更习惯的是舆论监督和独立审判的提法,而对新闻自由则心存疑虑,对公平裁判的确切含义则体悟不深。因此,在从制度设计原理上深入探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之前,有必要首先分辨问题的关键所在,在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与舆论监督和独立审判之间,到底何者是更能揭示问题的表达。 显然,如果人们在对等的意义上谈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意味着它们两者在满足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需要上,具有相对独立、而非从属或重合的价值。如果我们把视野限于现实已展开的程度,那么这里需要思考的是:就传媒而言,最能表达其内含价值的是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新闻自由还是舆论监督?就司法而言,最能表达其内含价值的是公平审判还是独立审判?在我看来,最能表达传媒的内在价值的是表达自由,而就传媒与司法的关系而言,这种表达自由则以新闻自由为突出表现。同时,最能表达司法的内在价值的是公平审判。对此,从民主宪政的意义上就能获得较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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