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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与废(6)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即在坚持以成文法为主的同时,建立和完善判例制度,以判例制度的典范性、互补性和即时性,弥补因成文法过于原则、抽象所造成的僵死或者滞后。笔者认为,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即不应拒绝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也不应该割裂自己的历史传统,更应当按照规律办事。以成文法和判例相结合的法治体系,是符合立法、司法客观规律的,是当代世界各国法治发展的大趋势。

  当然,我国决不能照搬西方法治国家推行的“判例法”。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确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其一,判例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或者经其认可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权力需全国人大的授予。其二,判例与制定法相比,处于次要地位,只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善时,才能适用判例,以判例弥补法律的漏洞。其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判例的适用行使法律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判例的适用有立法监督权,即有权审核并废止某一判例。其四,判例的运用,原则上限于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参考书目:

  1、《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苏力的论文《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

  2、《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北京大法律系副教授陈瑞华的论文《正义的误区-评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

  3、《人民司法》2001年第2期朱建新的论文《浅论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4、李晓辉。《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几个问题》。当代法学,2000,(1)。

  5、蒲坚。中国法制史。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

  6、中国法制史参考资料汇编:第三辑。重庆:西南政法学院,1982。

  7、肖建国,肖建光。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3.2。

  8、张步云。审判委员会制度亟待改革。中国律师,1997,(10)。

  9、江平,陈桂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10、陈贵民。论司法效率。法律科学,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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