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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衡平法上的地役权研究(6)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五)二者指向不同的规范对象。普通法上的地役权指向土地,完全是对土地的使用和利用予以规范;而衡平法上的地役权不仅仅指向土地,还指向土地之上的财产。例如,土地的买受人在购得土地上建起了符合地役权要求的房子,该房子应涂抹红色涂料,还是喷洒蓝色油漆,是用它来经营药品,还是用来经营烟酒,衡平法上的地役权可以予以规范,普通法上的地役权则无能为力。因此,衡平法上的地役权所规范的范围要广于普遍法上的地役权。

  「参考文献」

  [1]Neponsit Property Owners‘ Ass’n v. Emigrant Industrial Sav. Bank, 278N.Y. 248, 15N. E, 2d 793(1938)。

  [2] 见Ralph E.Boyer, Herbert Hovenkamp, Sheldom F. Kurtz.The Law of Property Fourth Edition No. 324, West Publishing Co. St. Paull, Minn., 1991.

  [3] Southern California Edison Co. V.Bourgerie, 9 Cal. 3d169, 507 P. 2d 964, 107 Cal. Rptr.76 (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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