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与环境法制创新(8)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注释:
①“三河”指的是淮河、海河、辽河流域:“三湖”指的是太湖、滇池、巢湖:“两区”指的是二氧化硫排放和酸雨控制区:“一市”指的是北京市:“一海”指的是渤海及周边区域。
②周珂、王权典、陈特:《我国西部生态安全的法制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③杨琴:《西部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建议》,《生态环境与保护》2002年第5期。
④周珂、王权典:《我国入世后环境与贸易问题的法律审视》,《法学家》2002年第5期。
⑤夏少敏:《环境法应研究人口法律关系》,《2002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326~328页。
⑥宋国宏:《全球视野里的中国可持续发展》,《人口研究》2003年第3期。
⑦周珂:《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31页。
⑧⑨周珂:《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7~75页。
⑩蔡守秋:《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和意义》,《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
[11] 周珂、王权典:《我国生态安全的法律价值与法制体系之初探》,《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1期。
[12] 如国家环保局陆续颁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和“污染限期治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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