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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维权是一种国家能力(3)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没有判例就没有最高法院

  目前“司法能力”的和民间维权能力面临一个共同困境,就是判例制度的缺乏。判例是指法院的每一项判决都将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约束力。说白了就是法院说话要讲信用。比如浙江省有一个和张先著案件非常类似的案件,乙肝带菌者到法院起诉,但法院却裁决不予受理。同样案件,在不同地方、不同时间会有不同的结果。从制度上说是全国司法标准不统一,从效果上说就是司法权失信于民。

  判例法制度是积累法院权威和声望的最重要的手段。以张先著案为例,缺乏判例法至少会带来三重难题。

  第一,没有判例法制度,张先著的案子就只和张先著有关,无论输赢都很难发挥乙肝人群参与规则制定和利益伸张的初衷。充其量发挥一些制造和积累舆论的作用。维权是展现民间的立法能力、释法能力,打破“国家立法”崇拜的重要途径,但判例制度的缺失,却使目前的法院没有足够的司法能力来为维权运动提供平台。

  第二,没有判例还意味着法院的判决无须对未来负责。一个人做的事如果不在将来产生后果,一个人的行为就会很随便。法院也是如此,如果它每做一个判决,都将约束它今后在类似情况下的判决,就是说一个判决意味着一项规则的形成。那么新芜区法院的判决可能将不是目前这个结果,而会严谨得多。

  第三,最高法院虽说有终审权,有理论上对任何案件的最终审判权。但一年之中能有多少案件上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也有法律解释权,但普遍意义上的解释权等于是一种立法权,仍然有一个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解释和适用的问题。因此如果不能在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下,建立一套判例法制度。那就等于在99%的案件上,根本没有最高法院可言。只有通过判例形成统一的司法标准,让最高法院的幽灵漂浮在每一项判决书中,而不是漂浮在法院的人事或财政部门,最高法院的价值才能在宪政的意义上被凸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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