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督促程序(6)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注释」
[1]当然,有的国家和地区规定,对简易程序判决的上诉进行一定的限制,比如,法国1998年12月28日修改新民事诉讼法典的法令规定,在大审法院和小审法院提起上诉的最低限额提高到25000法郎,诉讼标的额在此之下的判决就不得提起上诉;我国台湾地区2003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 第436条之24中规定,小额事件的裁判非以其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上诉或抗告。
[2]债权人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指被申请的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的具体确定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中有关规定。如果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一般说来,德国、日本、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有关督促程序的管辖是专属管辖,即只由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即债务人住所地)的简易法院管辖,德国除了规定由申请人的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初级法院管辖外,还规定申请人在国内没有普通审判籍的则专属于柏林舒勒堡初级法院管辖。
[3]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立法上,不论请求的金额或其性质如何,均可依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奥地利则仅就请求金额较少或其性质上有迅速偿还的必要时,才允许依督促程序申请发出支付令。
[4]这是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须于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撤销诉前财产保全。
[5]于督促程序裁定终结后是否应直接转化为通常诉讼程序,一种做法是,在督促程序终结时,可以把支付令的申请视为起诉,这样免除了当事人另行起诉的手续,可大大简化诉讼程序。另一种做法是,根据处分原则的精神,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起诉,因为若将支付令的申请视为起诉有违起诉自由的原则。我国显然采取的是第二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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