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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童工刘胡兰
www.110.com 2010-07-24 15:33

  (一)

  使用童工并不是不法资本家的专利,政治人物、政治集团也使用童工当政治工具。因此,童工可分为经济童工和政治童工两大类。五四运动期间,许多小学生和初中生被大学生们组织起来到街道、工厂、农村演讲(演讲词当然是大学生们写好的),宣传抵制日货。这是现代中国政治童工的起点。

  论政治童工的规模,当属文革期间的红小兵为最大。当时,数以亿计的小学生被毛泽东组建成红小兵,参与各种政治运动,要参加各种游行和群众大会、唱语录歌、贴标语、呼口号、挥舞小红旗(或者红宝书)、跳忠字舞,等等,为毛泽东迫害政治异己制造恐怖气氛。

  论政治童工的悲惨,当属三一八惨案中死难的初中生。1926年3月18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徐谦、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兼北京执行部组织部长李大钊等人组织北京民众到执政府请愿,请愿队伍中就有许多初中生。当天的死难者中,初中生也占了相当大的一部分。如:谢戡,男,祖籍江苏武进县,生于1912年12月,北京会文中学学生,未满十五周岁。 陈时棻,男,祖籍广东文昌县,北京艺文中学学生,年15岁。 朱良钧,1914年出生,祖籍江苏江都县,北京清明中学初一学生,枪响后被人群践踏致死,年12岁。 这是中国政治童工史上最悲惨的一幕。这些政治童工的死,段祺瑞的卫队负有最主要的责任,段祺瑞本人也难辞其咎,这些前人早有定论。然而,笔者以为,国民党中央领导人徐谦、李大钊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他们没有让孩子离开,他们鼓励孩子们作国民党的政治工具,他们违反基本的政治道义,他们背叛了三民主义和社会主义反对使用童工的传统。

  西滢先生在总结三一八惨案的教训时指出:“对于未成年的男女孩童,我们不能不希望他们以后不再参加任何运动。虽然说‘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但是你们目下还算不上‘匹夫’,这责任不妨也诿一诿,等你们成了‘匹夫’,再来担当吧。这话自然特别对他们的父兄,尤其是他们的师长说的。” 然而,中国儿童的“父兄”和“师长”们,根本听不进西滢先生的忠告,他们一次又一次地将政治童工推倒政治运动的风尖浪口上。

  (二)

  中国现代史上,最典型也最有名的政治童工是刘胡兰。

  刘胡兰,女,1932年10月8日出生于山西省文水县。1946年6月,这位不满14周岁的小女孩被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并被派到云周西村领导当地的土改运动。同年12月,未经审判,刘胡兰配合共产党武装工作队处死了该村与国民党阎锡山军队合作的村长石佩怀。1947年1月12日,国民党阎锡山的军队突袭云周西村,刘胡兰因叛徒告密而被捕。同样未经法庭审训,国民党阎锡山的军队即判处刘胡兰死刑并立即执行(铡刀铡首),死时尚未满15周岁-14岁3个月。

  如果说段祺瑞的卫队枪杀请愿队伍中的初中生,是因为客观上分不清也分不开挤在一起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从而是间接故意的话,那么国民党军队在逮捕刘胡兰之后当众用铡刀将其铡死,则完全是明知故犯,是直接故意。他们违反了1935年(民国二十四年)颁布并施行的《中华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关于“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的规定,完全是故意违法,故意屠杀未成年人。即使按照后来颁布的《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动员戡乱时期宪法临时条款》,刘胡兰也不该被处死。这次屠杀充分暴露了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集团的残暴、虚伪。

  然而,刘胡兰的死,责任也有毛泽东一份。毛泽东对刘胡兰,从轻里说是不负责任的,就像不法资本家对童工不负责任一样;从重里说是残忍的,就像军阀政府屠杀未成年人一样残忍。如果说徐谦、李大钊让谢戡、陈时棻、朱良钧等孩子送死,属于经验不足、情有可原的话,那么毛泽东等人让刘胡兰送死则是明知故犯、不择手段、情无可原。毛泽东手下的人,让一个十三岁的小姑娘在党旗下宣誓作暴力革命的先锋队、愿意为党牺牲一切,是对小姑娘的精神奸污,是犯罪行为,这和“与完全自愿的小姑娘发生性关系”的性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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