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器官移植的立法构想(2)
www.110.com 2010-07-24 15:33
从国外有关国家的器官移植立法实践来看,对于采集活体器官,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1975年,原民主德国的器官移植法令规定,采取活体器官移植的基本原则是优先考虑供体的利益,并预料对供体的健康不会发生任何损害,且该器官的移植足以挽救受体的生命或足以恢复或改善受体的健康状况。供体是在没有任何第三方压力的情况下自愿捐献器官,供体必须是已达法定年龄的成年人。本文中,我们所探讨的上述原则无疑是国际器官移植立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它们不仅会保障我国未来器官移植立法更具有合理性操作性,也会推促我国器官移植技术朝向正确方向健康发展。
3. 制度构建
为了保障上述几项基本原则的贯彻实施,我国未来的器官移植立法还应当确立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制度。包括有:
(1)供体健康影响评估制度。该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对将要实施的器官移植手术的可行性及其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进行科学的评估,以提出影响器官移植安全进行因素的分析报告以及消除这种影响的方案设计,保证器官移植手术的安全进行,尤其是不会对供体的身体健康造成重大损害。
(2)器官来源审查制度。器官的来源是影响甚或决定器官移植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监督或防范是否有违反知情、自愿等原则的行为发生的一个有利工具。为了保证器官来源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有必要在我国器官移植立法中设立器官来源审查制度,以对下列情况加以严格审查:供体器官是否健康;供体家族有无遗传病史;供体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器官的采集是否符合医学标准;在供体器官的采集是否有违自愿原则、知情原则等等。
(3)许可证制度。如前所述,器官移植手术是一项高难度的医疗手术,因此,不是每个医疗单位都具备实施这种手术的能实力,也不是每个医师都有能力和水平进行这类手术。因此,出于对手术安全性的考虑,我们认为,应当在我国器官移植法中规定许可证制度,对申请从事器官移植的医疗单位和医师个人进行资格审查。就审查的具体内容来说,应当包括:医疗单位是否具有进行器官移植所必需的医疗设备;实施器官移植手术的医师是否具有相关的临床经验和实际水平等等。
(4)器官移植基金管理制度。为了解决器官移植中的公平性问题,需要设立有关的器官移植的专项基金对某些急需接受器官移植手术而经济上又存在一定困难的人提供帮助。为此,就器官移植法中相应地规定器官移植基金管理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分配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除此之外,在我国未来的器官移植法中,还应就下列内容作出相应的规定。具体包括有:器官的法律含义;器官供体与器官受体的界定;脑死亡的标准;移植后引发的法律问题的解决等等,
4. 法律责任设计
器官移植中主要涉及到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在内的三种具体法律关系。因此,在我国未来的器官移植法中,也应当相应地就有关器官移植的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质言之,器官移植法应规定:对器官移植过程中造成的供体或者受体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器官的缺失)、精神损失以及健康损失要予以民事赔偿;对于器官移植过程中,违反刑法或者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应比照《刑法》及其他相关立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从法理上来说,对这些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保障器官移植法能够真正被加以贯彻实施的需要。
参考文献:
[①]管文贤、李开宗:《开展活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学思考》,《医学与哲学》,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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