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程序在规则演进中的作用(7)
www.110.com 2010-07-24 15:33
参考文献:
[1] 参见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19页。
[2] 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页。
[3]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第119页。
[4] 参见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5] 参见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6] 参见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邓正来译序:“哈耶克的社会理论”,第33页。
[7]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第7页。
[8]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第12页。
[9]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第36页。
[10] 参见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第81页。
[11] 由此联系此前诉讼法学界关于诉讼法与实体法关系躲讨论,可以发现,这一讨论之所以经常流于肤浅和空泛,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没有把诉讼程序放到规则演进的历史进程中进行考察。
[12]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3页。
[13]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第94页。
[14] 以下的概述,参见康芒斯《新制度经济学》(下),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63页以下。
[15] 康芒斯:《新制度经济学》(下),第374页。
[16]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第123页以下。
[17] 在经济学界,已经有人在做这样的工作。参见韦森:《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本文从该书中获得不少启发。
[18] 韦森:《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第240页。
[19]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第160页。
[20] 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33页。
[21] 参见黎晓平:《司法活动与法制发展》,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二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
[22] 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1页。
[23]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第156页。
[24] 参见梅因:《古代法》,第15页以下。
[25] 参见黎晓平:《司法活动与法制发展》,,第46页。
[26] 韦伯也论述了法律的这种“无意识”的演变过程。“首先是通过悄悄发生意义演变的途径。也就是说,这当中的媒介是:相信实际上新方式的事实对法律判断确实没有包含任何新的东西。但是也这样认为:事实上新的法已经应用到旧的或新方式的事实上了,相信它曾经一直这样适用和一直这样应用。”参见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第93-94页。
[27] 参见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第132页。
[28] 之所以选择了市场经济,一方面是因为,这是当今世界最为流行的经济形式,也是我国正在建立的经济形式;另一方面还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诉讼程序与预期机制的关系得到了最为清晰的展现。
[29] 韦森:《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第202页。
[30] 韦森:《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第2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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