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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集体、公民个人所有权立法方案新思考(6)
www.110.com 2010-07-24 15:33



  具体地说,我国的集体所有权作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一种带有“总有”色彩而又与传统民法中的总有不完全相同的所有权形态。[8](P307-308)它是一种新型的共有所有权(共有)形态,这与社团所有十分接近。而社团所有权是界定财产归属时必须面临的问题。社团所有权是与个人所有权相对的,自古罗马法至今,大陆法系一直将物权建立于个人所有之上,对于社团所有权并不予以充分重视。社团财产本质上是与物的分裂而形成的个人财产完全不同的,社团财产的不可分割也与物的分裂和个人主义相悖,因此,有必要对社团所有权进行规定,以确定社团财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但值得注意的是,从理论上而言,社团所有权与成员权是相互依存的,成员只能通过成员权利的行使来支配团体财产,但不能对财产予以分割。这里的社团,包括营利和非营利性的民间团体,可具法人资格即“社团法人”,涵盖所有的社团。社团所有权是合法民间团体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下列财产,属于社团所有:(一)成员的出资;(二)成员的交费;(三)接受捐赠的财产;(四)社团积累的财产;(五)社团所有的其他财产。社团成员在社团存续期间,不得要求分割社团财产。成员退出社团时,亦不得要求分割社团财产。[3](P301-302)我们认为,集体所有可解释为外部关系上的社团法人所有和内部关系上的社团成员共有。

  我国法律在保护国家和集体所有权的同时,应当对于公民个人所有权予以同等保护。除了对公民个人财产与国家、集体财产实行同等保护之外,另一个方面是应对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取得的财产予以全面保护。在对公民个人财产予以充分保护的同时,对公民个人所有权的行使给予限制,亦是当代民法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公民行使所有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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