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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律文献在立法工作中的利用和作用
www.110.com 2010-07-24 15:34

  我国自1979年恢复和加强立法工作以来,在立法数量和质量上都取得了巨大成就。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担负着国家基本法律和其他重要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在与其他单位共同承担的国家重点课题“当代中国立法研究”中总结二十多年来的立法经验,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从中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而利用外国法律文献是获得国外法律信息的重要途径,搜集整理和研究外国法律文献,在立法工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国外法律文献的利用

  早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初期,国家为了尽快恢复立法工作,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决定,成立法制委员会(后改为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成立后,在起草研究包括宪法、刑法、刑诉、民法等重要法律的过程中遇到了不少新的问题,急需查找一些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但当时外国法律文献资料十分缺乏,当时任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叶剑英同志就此问题专门打报告给中央领导,经中央领导批准,向我国各驻外使、领馆征集几个专题的法律文献。经研究整理后,为修改宪法、制定刑事、民事立法等法律提供了大量的资料。比如关于宪法方面的参考文献有《美国参议院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的一些情况》、《日本国会的委员会制度》、《英、美、法、日等国议会法案审查机构和程序》、《英国、日本等国家关于集合、游行、示威、请愿的一些规定》等。关于刑法方面的参考文献有《法、日、苏、罗等国关于侵犯人身自由罪的规定》、《苏、日、捷、法、罗等国关于侵犯住宅罪的规定》、《法国和美国关于侵犯公民其他权力罪的规定》、《日本的受贿罪》。关于刑诉方面的参考文献有《英、美、日、法、联邦德国、苏联关于可否根据被告口供定罪的规定》、《美、英、日关于“沉默权”的一些情况》、《日本刑事诉讼法实施法的一些情况》等。根据这些当时整理的资料,我们就可以看出国外的法律文献在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法律框架中的借鉴作用。

  立法工作中研究整理外国法律文献是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委一位多年参加立法工作的老领导在他所著《参加立法工作琐记》中对一些重要法律的立法过程作了详细的表述,从中可以看出几乎每一部法律草案的附件中都列有其他国家关于某一问题的法律规定或情况说明。而这些文件都是大量查阅国外法律文献,进而加以研究得来的。我委研究室的主要职责就是根据立法工作的需要,收集、翻译、编写国外法和比较法资料,研究国外法学动态和理论成果,为立法工作中借鉴吸收外国立法经验提供理论依据。如,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涉外经济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对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吸引国外投资、引进技术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990年在审议国务院提出的修改草案过程中,不同意见集中在是否规定有的合资企业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这个问题上,为了研究这一问题,有关同志查阅了18个国家和台湾有关外资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通过比较这些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了“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修改后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从法律上为外商投资公司创造了更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表明坚持对外开放,引进外资是我国长期的基本国策,增强外商来我国投资的信心和安全感;有利于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鼓励和引导外资投向,吸引外商投资举办资金密集、技术密集以及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合资企业;有利于鼓励外商作长期打算,在合资企业举办后继续增加投资,提供新的先进技术,避免因急于收回投资而产生的短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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