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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www.110.com 2010-07-24 15:34

  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已经依据对方的允诺采取行动,此时双方虽然没有订立合同,但允诺方不得反悔撤回允诺。简单说就是不得出尔反尔。违反禁止反言原则,被告应赔偿原告信赖利益损失而不是预期可得利益。

  在普通法系的不同国家,禁止反言原则有不同之处。

  在英国,禁止反言不能是一个独立的诉因;禁止反言只是一个盾不是一个剑,当事人之间必须原来就存在一个法律关系,承诺人承诺放弃他在原来存在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一些法定权利。禁止反言的作用是阻止承诺人收回其已经被受承诺人信赖的允诺。英国禁止反言有五个要素 :

  第一, 在已经存在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针对将来的行为存在一个允诺或陈述,能够影响双方的法律关系。这种允诺或陈述必须是清楚的不含糊的。

  第二, 受要约人必须信赖这个允诺。

  第三, 要约人收回允诺将对受要约人产生不公平。通常而言,指受要约人已经基于信赖采取行动。(见The Post Chaser〔1981〕2 Lloyd‘s Rep 693,在这个案件中,受要约人基于信赖采取行动,但不能证明要约人收回要约对其产生不公平。)

  第四, 禁止反言的影响一般只能是暂时中止,而不能消除要约人的权利。在Hughes v. Metropolitan Railway Co(1877)2 App Cas 439的案件里,房东向承租人发出了限期6个月的通知,要求承租人进行某些修缮工作。承租人回应房东,问房东可否为此支付3000英镑。于是房东和承租人就修缮工作到底值不值3000英镑展开谈判。最终谈判破裂,房东起诉要求收回房屋,理由是承租人没有按照通知在6个月内修缮房屋。法院最终认为,房东收回房屋,承租人有权获得赔偿,因为在双方就修缮费用进行谈判的过程中6个月限期的计算应是中止的。房东要求修缮房屋的权利没有丧失。

  第五, 禁止反言不能是一个诉因,用一个比喻的说法,“禁止反言的作用只是一个盾但不是一个剑”。

  在澳大利亚,禁止反言是一个独立的诉因,并且不要求当事人之间原来就存在一个法律关系。1988年,澳大利亚最高法院通过Walton Store(Interstate) Ltd v. Maher(1988)164 CLR 387,对禁止反言作了淋漓尽致的解释。简要案情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就租赁和建设项目进行谈判,原告是土地所有人,他希望将土地出租给被告。同时,针对被告的特殊要求,原告也希望将土地上的原有建筑推翻,新建一个建筑。当谈判进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双方的律师都已经被告知要准备正式的合同文本。原告签署了合同,将合同通过自己的律师交对方签署、交换。原告认为这个项目时间紧迫,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开始推翻原来的建筑,准备建设新建筑。此时,被告知道原告已经开始动工,却通知自己的律师且慢,因为他又有了其他想法。当原告已经完成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后,被告通知他,他们决定放弃这个项目。原告起诉,认为双方之间已经基于信任存在一个有约束力的协议,虽然他已经签字的协议没有被传回来。此时被告放弃这个项目,违反了他们之间存在的默认的允诺,是反言。被告反驳说,原告不能运用禁止反言原则,因为禁止反言不是一个诉因。同时,双方之间没有一个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因此,没有适用禁止反言的基础。最高法院以多数人的意见判决驳斥了被告的辩驳。法院认为,禁止反言可以是起诉的诉因;禁止反言可以是一个盾,同时也是一个剑 .

  但是,英国法院是否能遵循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的判例在英国仍然引起争论;禁止反言是否是一个诉因也是争论之一。

  在美国,通过判例确定了禁止反言原则,见Malaker, supra,163 N.J. Super. at 479,385 A. 2d 222.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其满足以下四个要素,就能获得禁止反言诉讼的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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