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国古代已经出现合议制度,虽然它具有与现代合议制度不同的表现形态,但是对合议制度的现状进行研究,就不能不对合议制度的历史渊源进行系统的探讨,只有通晓历史,才能深刻理解现代合议制度设立的合理性。本文拟对中国历史上出现的各种合议制度形态加以论述,期望能对合议制度的合理建构具有些许的价值。
关键词:合议 合议制度 会审
合议制度是世界各国司法审判领域的一项基本审判制度,这一制度的合理建构关系到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一最终价值目标的实现。而对合议制度的现状进行研究就不能不对合议制度的历史渊源进行系统的探讨,只有通晓历史,才能深刻理解现代合议制度设立的合理性。本文拟对合议制度的现代含义略加阐释,同时对中国历史上出现的各种合议制度形态加以论述,期望能对合议制度的合理建构具有些许的价值。
一 、合议及合议制度的现代含义
合议,《辞海》的解释为:合,协商、共同;议,商量、讨论;合议,指多人共同商量讨论。
[①] 这是从语言学的角度对合议的理解。我们这里所说的合议是指存在于司法审判领域的合议制度,这一制度是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现代司法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根据现代通行的观点,对合议制度可作如下大致界定:首先,合议制度要求多个司法主体(审判主体)参与案件审理;其次,合议制度强调合议成员应当集体商量、讨论案件的处理问题。
[②] 这是对合议制度的最基本要素的概括,它兼具集体决策和司法制度的主要特征。
根据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具有实质决定权,可以将合议制度划分为实质意义上的合议制度和形式意义上的合议制度两种类型。如果合议成员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实质决定权,则是实质意义上的合议制度;反之,合议成员虽然集体参与了案件的审理,但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并无实质决定权,则为形式意义上的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特别是现代合议制度的主要特征[③]:
一是多人参与。多人参与是指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为多人,他们共同参加对案件的审理。自传统社会至现代社会,多人参与这一基本特征始终为合议制度所保持——可以说,缺乏多人参与根本不能称之为“合议”。在这一意义上,多人参与构成合议制度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合议制度的首要特征。
二是平等参与。平等参与强调的是一种制度上的平等,含义是:合议庭成员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在诉讼过程中如法庭审理阶段、评议阶段和作出判决阶段享有同等的参与权利,它尤其反对合议庭某些成员在对案件结局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务上享有更大权力。具体而言,在审判阶段,平等参与体现为合议庭成员均有权参与审判;在评议阶段,平等参与体现为每一成员均有权阐述自己的主张及相关理由;在判决阶段,平等参与则体现为平等决定权。
三是共同决策。共同决策是指合议庭成员对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集体作出决定,同时这种决策建立在合议庭成员平等的基础之上。
四是独立审判。合议庭独立审判是指合议庭成员根据证据、法律独立作出判断,它反对合议庭之外的任何主体对合议庭之影响甚至干预。一般而言,合议庭独立审判有三个基本要求:(1)合议庭外的其他任何主体不能违法介入司法程序干预其审理;(2)禁止外界因素的施压;(3)反对外界的妄加评论。
我们认为,要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合议制度,这四个基本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只具备第一项特征,则构成形式意义上的合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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