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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教育的当代使命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我们需不需要信仰,该信仰什么,又该如何去信仰?伯尔曼的话只是提出了信仰对法律进路的价值支持,然而,现实的迷津横亘在我们之前的则是对信仰本体的不知所措。

  信仰,信仰正义吧?!亚里士多德的原始正义、纠正正义、分配正义,哈耶克的自由秩序的正义观,以及罗尔斯“无知之幕”下的正义法则,如此种种,哪一个又是你所言指的正义形态?那么信仰,信仰以己之力能推动整个法治制度的形成?事实上,法治国的最终形成不仅需要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且更需要一个法律共同体的在政治关系中凸现。信仰,还有信仰什么?理性的我们发现,所谓信仰,在更多场合中只不过是用来搪塞问题症结所极力找到的一个措辞。这个措辞的用处不是在于真正能解决问题本身的所在,而是在于可以用一个极具形而上的抽象词汇来混淆视听,混淆本质,混淆我们需要看清的进路,让我们安逸地醉死在梦乡……

  薪金、待遇、养家糊口、购车买房,比较而言,我更相信扣问法律之门的初衷在于对于物质上的自我追求。请注意,物质并非世俗,追求物质也并非恶俗。仓廪实而知礼义,按照马斯洛的理论,物质下的生存和安全需要是个人本能所必然关注的,无可非议又无需从道德层面予以驳斥。当一个法律学人,怀持着对未来美好的希冀,一年买车二年买房三年娶个佳人入洞房,别对这样的物质抱负予以太多的斥责,斥责职业伦理的塌陷,斥责神圣使命的堕落。如果有幸读到曼德维尔的《蜜蜂的寓言》以及更多制度主义者的理论文献,那么有一点值得你去确信,人是一个有着太多不安定的理性动物,既然彼此竭尽所能去实现着自我期待的利益,那么又何必去苦苦等一个没有太多意义的对方的表象的体现?我相信制度多过相信人本身,那是因为我认为探索真理的过程要比真理本身来得更具价值和意义。作为一个生活在经验之中的人,经验一再地告诉世人,自己活,也让别人活。既然物质的第一性不能脱离,为什么不把更多心力关注在对制度的索求上。

  很多人会误以为我们追求利,只是简单的金钱,因为他们并不抽紧的大脑习惯地把利等同与钱财的利,一本万利的利。而倘若能一窥经济显学其中的微言大义,有一个命题便渐渐浮现眼前。利,更多的指归是福利,福利的更多具象不仅是金钱利益,也可以是欣喜、满足、安逸、享乐、自信诸如并不容易让人们“浮想联翩”的词汇。法学是一门社会之学,是一门入世的科学,如果回归到信仰的高级层面上,我代表更多的实用主义者宁肯信仰它是一门极具工具色彩的实用之学。它是需要被用的,而不是只是被言说的;它是需要被解决问题的,而不是只是束之高阁简单地做理论堆砌。在这个语境下,如果说法学本身是一门“利”意甚浓的学科,除去更多人用来一副道貌岸然的作秀之外,它的如此存在其命题理应是真的。

  锁定利的支点,关注他们求利的心态之面,以此所构成的一种思维之线贯穿于分析运动的始终,并时不时地借以制度的构建来根本性地解决业已存在的问题,不能说它一定对,但起码一定真,一个追求效用,追求兑现价值的真。

  论法学教育的当代使命,这个宏大的命题使人自然地联想到萨维尼作为历史法学派当年的创举性宣言。无意颠覆,无意批判,甚至无意交叉论述,我所做的只不过是借助前人曾经脚踩过的热土,以此作为我所安身立论的出发,来重新反思中国法学教育的现实及其出路。

  法律是一个不错的职业,因此它的来路-法学教育理应是块美味的蛋糕。要吃的人很多,想吃的人更多,提供相关服务的也不得不多。对政法类院校来说,这是理所当然;对综合类院校来说,这也无可非议;可对那些理工科院校来说,开设法律专业教育似乎真的有些牵强。没有专业老师怎么办?租借!没有相关院系怎么办?增设!于是,我们看到的是林学院有法学生,商学院有法学生,海洋学院有法学生,工程学院也有法学生-似乎紧跟中国法治的步伐,似乎显得一片前程似锦,然而需要反思的是,在这利益驱使的背后,它会不会增加些许总的社会福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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