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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法社会学的科学因素(4)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川岛武宜虽然是作为民法大师我妻荣的助手走入法学界的,但他领导的法社会学在战后取得了法学之王的地位,并对作为我妻荣民法解释学之发展的加藤一郎、星野英一等提倡的民法“利益衡量论”产生了直接的和决定性的影响。

  四、结语

  我国的法律社会学目前就其表现形态而言主要是一门法学学科,但是,最终将成为横跨法学和社会学的交叉学科。[25]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现代科学不是在一个民族或一个体制下形成的,而是由科学中心移动来吸收新的要素而形成的。在科学方面,孤立就意味着停滞,在社会主义范围内也同样如此。[26]正如现代意义上的“科学”、“法律”、“法学”、“法理学”等汉字都由日本人创造并传入我国那样,作为科学的日本法社会学在对社会问题及其方法论的研究上走过了一条把马克思主义和经验主义与日本社会相结合的漫长道路,它的许多经验和教训无疑有助于我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和学科建设。

  参考文献:

  [1](日)《川岛武宜著作集》第2卷,东京,岩波书店,1982年版,第158、63、20页。

  [2] 何勤华:《西方法学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25页。

  [3] Ronald C. Keith, Law and Justice in China‘s New Marketplace(2001)234.

  [4](日)川岛武宜编:《法社会学讲座2》,东京,岩波书店,1972年版,第187页。

  [5](日)潮见俊隆编:《社会学讲座9—法社会学》,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74年版,第242、259、292、70页。

  [6](日)戒能通孝编:《日本的审判》,东京,日本评论社,1968年版,第418页。

  [7](日)川岛武宜:《我的法律学进程(2)》,载《法学讨论会》2号,1956年,第51页。

  [8](日)日本法社会学会编:《日本的法社会学》(创立30周年纪念),1979年,第267页。

  [9](日)石村善助:《法社会学序说》,东京,岩波书店,1983年版,第90页。

  [10] 渠涛:《日本民法编纂及学说继受的历史回顾》,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号,第290页。

  [11](日)川岛武宜:《〈作为科学的法律学〉及其发展》,东京,岩波书店,1987年版,第2页。

  [12] 何勤华:《战后日本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及其特征》,载《中外法学》1991年第2期,第62页。

  [13](日)渡边洋三:《战后法社会学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律时报》1965年第37卷第5号,第22页。

  [14](日)藤田勇、江守五夫编:《日本的法社会学—法社会学争论》,东京,日本评论社,1969年版,第28页。

  [15](日)潮见俊隆等著:《现代法学的方法》,东京,岩波书店,1966年版,第93页。

  [16](日)伊藤护也:《法社会学方法论的检讨》,东京,法律文化社,1988年版,第140页。

  [17](日)碧海纯一:《法社会学的价值?实践及理论》,载川岛武宜编《法社会学讲座3》,东京,岩波书店,1972年版,第142页。

  [18](日)川岛武宜编:《法社会学讲座3》,东京,岩波书店,1972年版,第1页。

  [19](日)六本佳平:《战后川岛武宜法社会学的遗产》,载《法律时报》1993年1号,第37页。

  [20](日)及川伸:《法社会学的理论性展开》,东京,法律文化社,1992年版,第236页。

  [21] 陈根发:《日本现代法哲学思潮源流论》,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第76页。

  [22] Paul Philips, Marx and Engels on Law and Laws(1980)201.

  [23](日)渡边洋三:《法为何物》,东京,岩波书店,1998年版,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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