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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法队伍素质建设的几大关系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政法队伍建设是一项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的范围、内容很多,而其核心的内容应是队伍的素质,能否培育出高素质的队伍,才是我们抓队伍建设的关键所在。

  要从根本上解决队伍素质不高的问题,需要很长的时间和艰苦的努力。笔者根据多年来在提高政法队伍素质过程中的实践和教训,认为当前应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提高基本素质与提高政治素质和职业素质的关系

  应当承认,基本素质的明显提高,为政治素质和职业素质的进一步提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基本素质的提高,并不等于政治素质和职业素质也就同时得到了提高。在实践中,虽然文化结构等基本素质有了提高,但往往群众和社会对政法部门的执法水平和公正执法意见仍然很多。这就说明没有正确处理好提高基本素质与提高政治素质和职业素质的关系,在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上还存在着片面性。

  对于政法干警来说,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是最基本的职业要求。只有把提高基本素质与提高政治素质和职业素质紧密结合起来,才会有正确的政治方向,也才能在执法活动中懂得顾全大局,讲求社会效果。

  二、正确处理好队伍良好素质的长期培养与短期培训的关系

  这几年,在政法部门中组织开展的“争先创优”、“集中教育整顿”和各种“创建”活动,对解决队伍中存在的执法不严、裁判不公、为政不廉、接待群众冷、横、硬、推等问题,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要巩固创建和整治的效果,还不能仅满足于一时一事的成效,还要注重长期的基础性素质培养。政法队伍管理应坚持持久性原则。素质养成是长期的,这就决定了管理活动的长期性。首先,管理依据要有超前性,立足长远。其次,管理活动应持之以恒,不能热一阵、冷一阵。应有长期行之有效的、基础性的、能适应不同时期要求的、规范性的、立足于素质养成的教育管理活动,坚持不懈,长期抓下去。

  总之,要正确处理好队伍素质的长期养成与短期的集中培训(活动)之间的关系,既要通过短期的集中培训或开展“活动”,解决一些突出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同时通过长期的日常行为规范的管理教育,以达到日积月累,起到质的进步作用。

  三、正确处理好个体素质与整体素质的关系

  一般说来,素质可以具体分为个体素质和整体素质。个体素质就是个人素质,整体素质是指一个单位或部门的内部结构、外在形象和全体个人素质在工作中和社会上的综合反映。

  当前,在处理个体素质与整体素质的关系中,往往看整体多、看个体少,工作中对整体要求多、对个体则有所忽视。严格说,这是本末倒置。因为,个体素质是整体素质的基础,在一个队伍中,个体素质都很差,那整体素质肯定不会高,如果个体素质参差不齐或悬殊过大,那整体素质的基础就显得不牢靠,呈时好时差的不稳定状态。

  我们在强调提高个体素质的同时,绝不能忽视整体素质的提高。

  因为整体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个体素质的高低,但是整体素质绝不简单地等同于个体素质的总和。在队伍中,个体素质都很高,如果内部制度松弛,成员之间不协作配合,甚至勾心斗角、相互掣肘,那这样的队伍,整体素质就体现不出来。因此,提高队伍素质,一定要处理好个体与整体的关系,把提高个体素质与提高整体素质结合起来。

  四、正确处理好抓业务工作与提高队伍素质的关系

  抓业务工作与提高队伍的素质不能割裂开来,必须坚持一手抓业务工作,一手抓队伍素质的提高。

  所以,在工作实践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事业观,是提高职业素质的首要环节。

  提高队伍职业素质的另一个重要环节,就是业务工作的实践磨练。这就要求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牢固树立只有高素质队伍才能创造一流业绩的思想,把提高队伍素质与业务工作做为同等大事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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