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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经与法经(2)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作为一位“资深球迷”,我与“中国法律”打交道的时间,近似于关注中国足球的时间。社会公民在规则调理下生活,和足球比赛,大同而小异。中国法制问题,转换成另一种表述,就是中国的社会个体、组织与法律规则的关系问题。强调平等遵守规则的“法治主义”虽然重要,但是不得不指出的问题是,中国人长期盛行的是“作弊主义”。从法律的制定、解释、运用,多个环节,作弊主义已经表现得淋漓尽致。在孟德斯鸠发现作弊成风的本民族,不仅生活性作弊,而且规范性地作弊。在作弊不耻的民族风俗下,作弊主义被命名为“权术”、“谋略”、“懂政治”、“有智慧”,而遵守规则,成为了鄙视对象。在此种风气弥漫的法律、政治 、公民社会的情态下,“规则主义”料不能取得和平法治本应取得的成功。在此种困难中,我们也逐渐知道,有人以“蹴鞠迷恋”、无关整体社会痛痒的个别性正义构造,替代了平权法治的“法律帝国”。同时,人们也突然发现,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充分竞争,加剧了暴力的权威,竞争主义的正当性,不断沉落。

  改善“中国法制”,逐渐成为必要。即效型的办法,是在克服“规则主义”、 “竞争主义”的现实局限下,发展“快乐法制”。所谓“快乐法制”,就是以公民感受,作为法制的标准。暴力主义或恐怖主义法制,是令人不快乐的;拜金主义法制,是令人不快乐的;随意限制公民自由法制,亦是不令人快乐的。与此对应,公民行为,亦应在和平的原则下,增加可接受程度。 面对生活的困难因素,人们需要化干戈为玉帛,变对立为协商。面对公权泛滥的各种具象,法律人要成为不断发展壮大的社会和平力量。这就是指,在一个自然资源短缺的国家,以非破坏性的态度,坚决地站在和平一边,逐渐将“为权利而斗争”修正为“为权利而建设”,淡化“斗争”的“血战”的色彩。这是在已经失去了对“斗争”和平性理解的现实下,对“斗争”必要的语词性回避。在法律权利失衡的本社会,为权利而“斗争”,导致“施拉普纳效果”,增加出“为权利而斗争的豹子”。但是,唯有法治赖以生存和支撑的社会和平力量的增长,方是未来社会共同幸福生活的保障。不“快乐”的“斗争”, 不会出现“米卢奇迹”。因此,如要加速法制进步,还是要象米卢一样,将法制的境界,直接提升到“快乐法制”的层面,将社会公民的感受,作为法制建构的目标,这需要不断克服作弊主义,尽力避免用法定暴力,增加公民生活的忧伤。

  “快乐法制”,可诠释善的含义。增加他人的快乐,是社会存在主体的相对性目的。组织与个体,唯在与人快乐的境界,方可能发现自身存在的正当社会意义。快乐产生爱,不快生成恨,恨生成复仇,复仇生成伤害杀戮,伤害杀戮生成恶,恶生成新的不快乐,循环反复,社会宁日成为幻想。一个失去和平的社会,不适宜人类生活,仅仅适宜某些种类动物居住,人在其中变成杂居与苟存。但是,倘有自然之神,她不会将这个美丽星球,永置此种与和美不调的状态。人类历程,时见自然之神“无形调节的手”。米卢,是上帝送来启迪智慧的礼物。如果未来出现善的法制,吾将其命名为“快乐法制”。

  鲜江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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