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法律服务市场的割据状态体现出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深层次矛盾。一是律师业务范围的无限扩大与法律服务市场被分割后律师业务量不断缩小之间的矛盾;二是社会对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扩大与法律服务市场被分割后高水平律师无法介入提供服务之间的矛盾;三是法制社会统一有序的市场要求与法律服务市场分割后无序竞争之间的矛盾,所以,法律服务市场被分割不仅使律师与律师之间、律师与其他公民代理人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加剧,使律师的社会属性不能得到有效发挥,造成法制环境恶化,而且还会孳生腐败,造成社会不公,同时,法律服务市场被分到更会影响到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接轨,影响我国法制化的进程。因此,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亟待整治,使其规范化。
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几点建议。
1、实行法律服务市场律师业务垄断。即通过立法确立律师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垄断权。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法律帮助时,只能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如果非律师操作这些业务即为违法,也就是说,对于法律服务市场,除律师外,其他任何人均不得涉足。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在法律服务市场领域均实行的是律师业务垄断制度,可以说实行律师业务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经过几十年、上百年的探索总结出的成熟的制度。因此,这项制度对完善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应具有很好的借鉴价值。
笔者认为,实行律师业务垄断是消除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被分割、根本上解决法制环境混乱的有效途径,对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提高律师地位,推进我国法制建设应有着重要作用。
2、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律师收费制度。律师收费制度不健全是我国目前法律服务市场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前文所述要建立律师业务垄断制度,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律师的收费问题,因为,目前我国律师的收费暂时还没有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收费办法,通常采取的是协商收费的方式。在收费没有基本标准的情况下,实行律师业务垄断无疑是强制性地向当事人收取律师代理费。这显然对当事人有失公正,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律师收费办法是实行律师业务垄断的配套措施,也是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一项必要步骤。
3、建立健全律师履行义务的监督机制。律师要自觉履行义务,这是由我国律师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决定的。律师自觉履行义务不仅有利于律师权利的实现,而且会促进整个律师制度的发展。但仅仅依靠律师本身的自觉性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对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目标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因此在强调律师通过自觉履行义务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律师自身之外的履行义务的监督机制,如律师执业机构对律师执业的评价机制,收案、收费、分配的内部监督机制,律师违规违法的投诉机制等等,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由规范律师自身最终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目标。
4、严格律师行业的准入制度,同时建立完备的律师培训体系,这是提高律师行业整体素质,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关键。
综上所述,法律服务市场割据状态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一个突出问题,可以说,它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化的主要障碍,特别是在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样一个关键时刻,这一问题已日渐尖锐,因此,它应引起法律界同仁的高度重视。(本文原载于《中国律师》,法律之星发布已经作者授权。
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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