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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想制度性意义的中国法学院(三)(2)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上述定位对法学院的知识目标要求,就是实现从法律是什么与法治是什么的各个层面传递法学知识,全面地表达法律和社会的正义内涵。对于这些构想,或许有人会揶揄:我们只盼望一位具有规则知识并且能严格按法条办事的法官。确实,在现在的制度状况和社会现实背景下来看,这种理想好像太超前,但是,其实不然。做个乐观的估计,从一位普通的法学院学生成为法律职业部门或者其他行业的中坚成员至少要十年(保守一点则二十年——恰好与执政党十六大关于宪政和政治文明的二十年规划相当),也就是说,假使现在的法学院开始按照法学院的制度性意义理念来改变自己和培养学生,那么,这批学生最快也要在十年以后才可以在岗位上发挥重要作用——这是一个整体社会政治文明转型可能发生的并不短的缓冲期。这一点可以肯定,教育成本的兑现具有远期特征,法学教育的眼光不能过于为眼前的现状局限,否则,会造成恶性循环从而阻碍社会变革的实现。[108]从这一角度来看,在定位和设计法学院时,信心判断的重要性更加突出了。为此,笔者特草拟了一份《法学院入学宣言》,使每位法学院新生在入学时明白什么是他(她)的理想和责任,并将其铭刻于心。(见本文附件1.)

  2.接近制度性意义的法学院

  不可否认,恢复法学教育以来,我国法学院已经对法制建设和法学发展起了很大作用,并在事实上成为推动中国法治文明的中心力量。但是,根据前文的分析和阐述,对于能在制度变革和社会转型中,作为一个生产性取向的角色来充分发挥制度性意义,现实的法学教育制度状况还是有距离的,笔者力图从以下方面为进一步接近理想中的法学院做一些回应性的改革构想:

  (1)法学院的行业管理——社团性组织与资格标准

  根据本文上面的讨论:法学院对制度社会及其变革发挥能动作用的理想基点为——它是一个具有独立地位、表达自由和自主性的社团性组织。行业性的管理保证了社团的专业性和独立,是社团性组织的重要特征。由各法学院组成的法学院协会和法律职业团体来引导法学院的发展,并对其进行管理和评估,是最理想的模式:前者为分散的各个法学院提供了组织上的统一性,使法学院群体作为具有共同目标的生产性取向大共同体发挥其角色作用(显然比分散的组织状况更合理、有效);后者提供了法学院与实务界交流的机会,不失为促成法理念和法实践之间的回应和互动的途径之一;两者都利于一个独立的法律共同体的形成。美国的实践可以佐证这种设想的有效性,美国法学院协会每7年对其会员进行一次审核,每年召开法律教师、图书管理员及行政人员参加的年会,进行学术交流和对法律教师的评聘;全美律师协会通过其批准认可法学院资格的程序、每7年一次的法学院资格审核和组织法学教师参加专业学术交流发挥对法学院的管理作用。[109]

  实现行业管理有两个前提:政府行政的不干预态度和经费来源的保障。在大学管理行政化和政府办大学为主的我国,这两点尤其成为首要问题。但是,近年来大学的创办和管理模式开始变化,已经确立社会办大学为改革方向,民办性质大学兴起是大学真正实现社团化的一个转机。然而,当前的私立大学承办法学院的能力——与新近纷纷兴办法律系或者法学院的其它公立大学一样,是值得疑虑的。为法律系或者法学院的兴办确立严格的资格标准和审核机制是当务之急,对此,司法部和教育部已经注意到并考虑资格评定问题,这为转变法学院的管理方式提供了一个契机:关键就在于将会出台怎样的资格标准和审核机制。一如本文一直在力图阐明的,唯有站在整体制度变革和社会转型的立场对法学院进行角色定位,才能充分发挥其角色意义,裨益于法治的实现。如果藉着这个契机,让法律职业团体参与进来并且永久性地介入评估和管理,并成立全国的法学院协会进行行业管理,那么,前景就大有改观了。在本文对法学院的角色定位基础上,笔者拟以一份“对法学院资格评定的考量因素建议”,为评定法学院的资格提出考察因素方面的建议。[110](见本文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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