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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上)(6)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近代中国自清末始便有学生到国外学习法律,清代到国外留学,是从自费留学开始的,这些自费留学生在直接学习了西方的民主法律文化之后,极感其重要性,回国后便竭力鼓励政府公派出国留学。清政府接受建议,于1872年开始选派学生留美,形成第一次留学高潮。此后,留学之风一直未断。据统计,从1905年至1908年,赴日的公费法学留学生约有1145人;从1872年至1908年,赴欧美的法学留学生约有几十人(有姓名可考的28人);从1908至1911年,赴欧、美、日的公费和自费法学留学生有958人;从1913年至1917年,赴欧、美、日的公费法学留学生有1050人;从1929年至1936年赴欧、美、日的法学留学生有1049人;从1937年至1946年赴欧、美、日的留学生有346人。1946年以后,因国民政府外汇支出困难,原打算隔两年一次的公费留学考试无形搁置。这样统计下来,中国近代有案可稽的法学留学生人数大约有四千五百余人。从1929年至1944年的15年间,每年派出的法科留学生基本上均占留学生总数的20%以上,最高的一年(1929年)甚至高达34.28%。从国别来看,留学生主要集中在欧洲、美国和日本,这当然是这些国家的先进法制所促成的。其中日本留学生人数的大起大落颇为引人注目,甲午战争之前,中国并不重视日本,几乎没有留学生到日本学习,甲午一役,中国大败,朝野为之震动,纷纷寻求日本迅速强大之原因,从而兴起了研究日本之热潮,得出的结论为应当效法日本,故主张:“奖励游学……以日本为最善,文字较近,课程较速;……传习易,经费省。”从此,留日学生数量一直居高不下,不让欧、美。直至抗日战争暴发,中日关系直接对立,政府撤回留日学生,留日之风才告终结。

  留学生对中国近代法制的贡献甚为巨大。他们归国之后,积极参与立法、司法等工作,并写作、编辑出版了大量的著作、期刊,极大地推动了中国近代法律启蒙运动的发展,并促成了民国“六法”的形成与完善。(对于法学留学生对近代中国法制建设的贡献,郝铁川先生有较为详尽的论述,可参阅参考文献[13],郝铁川文。)除此以外,留学生对中国近代法学教育事业的贡献亦是功不可没,大量的史料表明,很多留学生归国后在国内的大学执教,不仅传授了西方先进的法理,在改革教学方法、编制教材、实现法学教师本国化从而实现法学教育本国化等方面亦是无可替代。(以东吴法学院为例,成立之初其教师以外国人为主,到20年代以后,华人教师逐渐增加,至40年代,教授会中只剩下2名美国人兼职教学。而充实的华人教师多为留学归国人员。另外,东吴法学院的独到的教学方法亦给学生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参见文献[1],第271-275页。)

  (四)小结

  自清末开始的中国近代法学教育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国门被打开后,由于对外交往的日趋频繁,经济制度的转换,其间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需求,导致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进入极为兴盛的状况,这也许可作为中国社会在经过数千年的封建专制之后,迫切需要法律的一个注脚。无论如何,法律在近代中国可称为新生事物,对于其蓬勃发展的状况我们认为应采取肯定的态度,毕竟它代表的是一种进步的趋势。但是,百年(1840-1949)虽长,相对于数千年的传统中国而言却短如一瞬,中华民族背负的传统观念委实太沉,即使兴建大量法政学校,即使派出大量留学人员,甚至即使不少有识之士大声疾呼,现代意义上的法制观念仍未在近代中国建立起来。其突出表现即是法学的“官学化”、意识形态化,法律的统治工具理论一直未能彻底的被“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的理念所取代,即便撇开政府的政治导向不论,就是代表先进法学知识分子的留学生中亦是多数步入仕途,以学法作为入仕的途径。当然,我们不是认为学法不可以入仕,事实上无论何种政体之下,权力机关均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否则其政权将难以为继,我们只是认为不应该将法律定位于统治工具这一技术性的层面上,它更多的应是表现对人类幸福的终极关怀。在指出这一问题的同时,我们亦意识到如此重大的转变不可能完成于战乱频繁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近代中国,于是我们将目光投向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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