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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对司法案件监督应讲程序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人大对司法案件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实施监督的内容之一。近年来,个别地方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已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一个焦点。目前,对司法案件监督的概念、主体、依据、原则、范围已十分明确,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为此制定地方法规,已较为成熟,笔者拟从监督的程序和方式入手,就人大对司法案件的监督问题,发表一己之见。

  实践中,各级人大常委会主要对以下司法案件进行监督。一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提出的涉及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案件;二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案件;三是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和评议中发现的需要监督的案件;四是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或下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以及其它地方同级人大常委会商请监督的案件;五是其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商请监督的案件。对于需要监督的司法个案,由受人大常委会委托或指定的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如内司委,进行分类整理和专门研究,进行初步筛选,把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的案件,由人大常委会转有关机关办理,对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的案件,由人大常委会提出需要进行个案监督的建议,人大常委会通过开会或审议决定是否进行个案监督。

  对司法案件监督的方式主要有调卷审查。由于人大要对某个案件是否属于冤假错案进行正确的判断,因此调卷审查是必要的步骤,否则仅凭当事人的申请和控告是不可能查清事实的。二是举行听证会。听证会是指人大为查清事实而举行公开的会议。听证会不同于质询,一方面是因为听证会并不仅仅邀请司法机关人员参加,还可邀请有关专家、社会各界人士甚至有关当事人参加;另一方面出席听证会的人士主要是发表意见或作证,而并不是回答询问。三是调查。对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司法案件,可由人大组成调查委员会或小组进行调查,也可责成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四是建议。人大常委会对人大代表提案中反映的冤假错案或在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司法机关有关工作人员涉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现案件的裁判明显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可以建议或督促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再审或者提请再审。对于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的程序办案,人大有权提出改进的建议。五是听汇报。人大发现有些案件可能系冤假错案,可通知司法机关就个案作出情况汇报。六是限期报结果。人大对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督促司法机关限期重新审理并报告结果;对违法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督促有关司法机关复查处理并限期报告结果;人大常委会将通过审议形成的意见或者决议、决定,交有关司法机关办理并报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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