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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几个问题的思考(2)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四、关于法科院(系)的师资队伍建设

  俗话说,师高弟子强。要培养高素质的法科学生,必须有高素质的法科师资队伍。只有一流的教师才能带出一流的学生。法科教师特别是专业课教师,除应具备宽广厚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和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外,还应有忠诚和献身于国家法学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目前,法科师资队伍中特别是青年教师中,普遍存在专业功底不足、精力投入不够、责任心不强的问题,严重影响了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对此,除应继续关心和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外,还要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之增强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献身于国家的法学教育事业。同时,要加强管理,严格要求,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奖惩和淘汰制度,用制度管人。为了节约和充分利用法学教育资源,应允许优秀骨干教师跨校任课。对于一些操作性很强的专业课程,可以聘请司法部门的业务骨干担任兼职教师。

  五、关于法学教育的发展规模和办学主体资格

  本科法学教育是一种专业性很强、层次较高的教育,不是什么人和什么单位都可以办本科法学教育的。同时,法学教育发展的规模应与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相适应,而不能一哄而上,盲目发展,出现“产量过剩”,造成法学教育资源和法学人才的浪费。目前,法学教育出现了过热、无序、失控的状况,令人忧虑:一是一些学校、一些单位根本不具备办学条件也在大办法学教育,从而导致学生质量下降,文凭贬值;二是法学教育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超过了实际需求,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三是一些学校办学中存在着商业化的倾向,损害了法学教育的声誉。法学教育过热、失控的现象应尽快降温、刹车。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法学教育的发展规模进行宏观调控,使之与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相适应,杜绝“全民办法学教育”、“全民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不正常现象。同时,应对法学教育的办学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认定,严格规定办学主体的条件和审批程序,防止鱼龙混杂,损害法学教育的声誉。并且要建立法学教育质量评估制度,对现有法学教育的办学情况逐一进行审查和整顿,取消和淘汰一些不具备办学条件、质量无保证的办学机构,从而使法学教育规范化、正规化,与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协调发展。

  六、关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

  法律职业特别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只能由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从事,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的作法。我国目前存在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的现象:一方面,有相当多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本、专科毕业生不能从事法律职业;另一方面,又有相当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却没有受过或者没有系统受过法学教育。这种不正常现象的存在,既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又不利于国家厉行法治,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解决这一问题,既要从观念层面上消除对法律职业的认识偏差(只看重其政治性而忽视其专业性),又要从制度层面上建立起国家法律职业的准入制度,把受过系统法学教育作为取得从事法律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不但应当对从事法律职业者实行“凡进必考”,而且要实行全国“统考统训”。同时,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录政法院校毕业生”,以减少和避免法学教育资源和法学人才的浪费。最好是要尽快取消目前一些部门所实行的由部门自定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自行组织考试、自行授予资格的低标准和带有行业色彩的做法,实行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以获得社会的公信力,保证从事法律职业者的统一规格和质量。

  谭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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