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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当前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总体上是朝好的方向发展,特别是今年以来,通过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布署的规范执行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工作,执行行为的公正性得到进一步保障,促进了执行工作的实际发展。今年1至10月,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执行案件的实际结案率同比提高11.85%,执结标的额同比提高 48%,当事人的投诉宗数明显减少。然而,执行工作也有令人担忧的方面,其中,长期困扰法院的“执行难” 问题仍无法彻底解决的主要问题。影响解决“执行难”的因素有其多样性,既有存在共性的相同原因,也有因地域、经济发展差别引起的外部困难。

    一、基层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分析

    (一)现阶段执行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要求,人员业务素质相对较低和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较为突出。

    几年来,各级法院都大力开展业务专业培训和学历再教育等工作,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不可回避的是,执行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仍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要求。原因之一是执行工作本身就是有一定难度的工作,除了要求执行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业务知识外,还要有高超的人际交流和外出调查能力。此外,高度的敬业精神和毅力恒心也是做好执行工作的条件之一。可见,执行工作人员无论是在业务综合素质或处理、决断事务能力方面的要求都不低于审判人员。

    但是作为目前普遍的现象,执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总体上要比审判业务庭的低,是法院内部众所周知的事实。主要体现在:在日常工作中,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掌握的量较少,学习和掌握所花的时间更长,准确理解和领会乃至深入研究的能力相对较差;对工作不足的发掘、归纳、分析、调研以及解决能力相对较弱;在日常工作中,按部就班地套用 “老经验”、“土办法”的多,改革创新的点子少;遇到新问题、新情况主动调研分析、攻坚克难的少,束手就策、或等或放的多;等等。

    此外,从事执行工作人员在结构上明显不合理。以江南区法院为例,执行庭全庭在编人员9人中,庭长、副庭长3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4人,书记员人数占了全庭的45%。由于工作量大,原本没有独立办案权的书记员也只能充当审判人员来使用。且不论其独立办案合不合法,由于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理解运用以及办案经验等因素的影响,客观制约了执行工作效率和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二)案件增多、人员偏少,执行工作人员大多感觉身心力交瘁。

    当前,人民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配备与案件增加的比例不平衡,执行工作人员几乎长年处于超负荷状态。以江南区法院为例,全体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为10人(含1名担任内勤的聘用书记员),在全院干警(未含所属法庭人数,下同)中所占的比例情况为:在编人员9人,占全院在编人员的19%;全庭工作人员10 人,约占12.6%。由于从事执行工作人员偏少,人均办案量必然偏高。该院三年来受理各类审判案件4532件(2005年统计至10月,下同),受理执行申请案件2165件,各审判业务庭(含立案庭送达和诉讼保全工作人员)人均受理案件数为156件,执行庭的人均受理案件数则为216件,人均比审判庭多出 30%。同时,由于近年来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证据规则的不断完善,审判法官及其辅助人员外出调查取证的工作量大为减少,因此,执结案件的诉讼成本远远高于审结案件。

    就整个执行部门而言,近三年来执行庭人均年均受理新案约70件左右,即使全年365天都不休息,全部执结完毕也要求平均5 天左右既执结一件案件,包括完成送达执行通知书、调查和核实财产情况,送评估、拍卖、强制腾迁以及强制执行扣划、交付等大量的工作事务。而事实上,由于受司法环境、法院办公条件以及执行工作人员个人等因素的制约,目前法院维持60%左右的实际执结率已是在干警高负荷的条件下取得的。执行人员长期心身俱惫,必然导致结案率下降、办案质量粗糙、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无法高度统一等,这也是基层法院的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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