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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最高法院的“公正论”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被无辜关押11年的佘祥林被宣告无罪了,4月1日湖北高院向该省法院系统发出通知,要求认真总结避免佘祥林被冤杀的经验;最高法副院长万鄂湘日前在就此案答媒体问时又说:“是否司法不公应该从最后纠正的结果看。这个案件从错的又纠成正的,难道不是司法公正的体现吗? ”

  错误成了公正,失败成了成绩,这样的“公正论”将成为司法史上的著名笑话。其荒唐的逻辑已经被《南方都市报》的评论批驳得体无完肤(最高法院的荒唐逻辑, 2005-04-16 09:15:31,南方都市报)。最近连续这么多冤假错案暴光,不去总结教训,而来奢谈什么“体现了司法公正”,官员谈成绩,民众谈问题,这本是普遍规律,但荒唐到无耻的程度自然有其深刻的背景。究其原因,根子在于法院系统没有放弃陈旧的司法观念,没有放下官老爷的架子,没有把人民权利和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

  首先是没有把程序正义放在重要的地位。 “迟来的正义是不正义的”,何况已经铸成的大错无法弥补。自由无价,生命无价,只注重这个因被害人“复活”而偶然得来的平反昭雪的结果,对佘祥林等人所遭受的苦难视而不见,把人民的痛苦当做成功经验和邀功请赏的砝码,这是只重最终实体结果的表现。更可笑的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还欣然接受了曾被判处死刑的“罪犯 ”孙万刚送来的匾额,上面写着:“实践三个代表,纠正冤假错案”。佘祥林案明明就是湖北省高院违背疑罪从无的的法定程序,实行疑罪从有的前提下的疑罪从轻的结果,反而成了能够把关,没有导致判死刑的成绩。重实体,轻程序,这是我们长期以来的文化传统,也是现行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一个合理的制度应当通过制度本身的内在体系,使各级法院尽可能少出现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情况,这虽然与立法有关,但是最高法院完全可以在现有的立法柜架之下有所作为,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尽可能制定祥细、公正的实施规则如量刑规则、合议庭评议规则、要求重刑案件应当由合议庭一致裁决的规则等。另一方面,我们看到,对于实体出了问题的可能会予以追究,但对于各级法院程序违法行为就少有追究,不重视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因而在实践中存在各种违背程序的现象:法院配合运动式的严打;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未审先定;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游街示众、对案件久拖不决,这些成了法院和社会都看得很清楚了的潜规则。

  第二是对司法组织体制的弊端习以为常。当今中国的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有目共睹。当然有规则之外的因素,但其根本原因在于司法的制度之恶。但是最高法院一个五年改革纲要期限已经过去了,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又出台了,司法体制到底改了多少,司法公正进步了多少呢,最高法院作了哪些实质性的努力呢。一定的成绩无法否认,但另一方面,让我们来看看其懈怠和消极的一面吧:在司法统一考试的法律已经出台即将生效的间隙,最高法院匆忙由自己组织针对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的所谓法官资格考试,降低标准对这批人员授予法官资格;下级法院广东省法院违背最高法院关于公开审判的司法解释封杀记者的文件不久前出台,没有看到最高法院的制止;至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的文件仍然规定法院院长不一定从法官中选拔,导致不懂法的法盲可以担任法院院长,以至于出现了“三盲院长”、“四假院长 ”的现象。至于具体操作中,司法体制上的法外不正常现象更是触目惊心:司法不独立、法官不敢顶住压力;管理不严,以至于湖南省高级法院一个法院一年出现 19名违法的法官(湖南省高院原院长吴振汉涉嫌受贿被依法逮捕,新华网:2005年2月1日)。最近出现的冤案,与这种司法组织体制也有必然的联系。这些问题有些也许需要时间逐步解决,但有些显然是可以马上解决的,应当对于司法腐败的人进行严肃的处分,对于法院中不懂法的院长、不合格的人员进行清除,特别是不懂法的人担任院长的问题可以立即解决,但是我们没有看到最高法院的决心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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