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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就是遵守理性(2)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保持平和、理性的心态和行为,这对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行为的选择和纷争解决是如此重要,对于负载国家权力的执法者又何尝不是如此呢?正是由于这些负载权力的执法者,才构成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另外一端。在生活实践中,我们也不难找到这样的带有“赌”的心理和情绪的执法者,把一个严肃的执法行为变成一个情绪发泄的 “赌”场,背负了自己的使命与职责。如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碰到一些情绪比较激动的相对人,有的“激动”有其依据和道理,或许他(她)被冤枉了,或许执法者认定的事实和处理意见与其认为的相反或有较大出入,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正当程序的要求,其有权为自己进行辩护,有权对处罚机关的决定提出异议,即便是态度有所过激,也不能成为加重行政处罚的理由,此时的激动和争辩或许恰恰是行使权利的另一种表现。作为执法者,不能认为其态度不好而意欲“修理”之,在持有这种心理的时候,执法者的理性已经开始让位于“赌性”,其潜台词就是你越是态度不好,我就越要“修理”你,看你能有多嚣张!当然也有另外一种情况,即某些相对人确属无理取闹,在此,法律所要求于执法者的仍然是耐心和理性,如果其行为确实触犯了某些法律规定,依法处理、不为自己的情绪左右仍然是法律理性的基本要求。

  法治是一种理性的治国体制,也是一种制度文明和价值取向。“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一切发明使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使人类学会自己驾驭自己” 理性的法律要求具有法律理性的人来遵守和执行,当我们倾注足够的精力关注于如何使法律的规定更加完美、法律的理性更加突出的同时,是否更应关注于流动的法治中人的因素和人的理性呢?

  广西大学法学院·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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