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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严打”工作机制的若干问题思考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严打”是党中央为了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社会治安形势明显好转的目标而制定的一项刑事政策,是顺应民心、合乎民意的重大决策,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阶段性。从我国历次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实践看,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对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扭转社会治安局面,增强群众安全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严打”整治之后,打击力度明显减弱的现象普遍存在,给多数群众乃至部分执法人员造成一种执法随意性的印象,这种认识极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会导致群众对专门机关失去信任,久而久之势必造成广大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做斗争的信心不足,群防群治功能弱化,犯罪分子气焰嚣张,社会治安形势再度滑坡的局面。为常年保持“严打”声势,确保“严打”长期效果,实现“严打”长远目标,我们必须建立一套“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

  一、建立“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一)法治原则。通过1983年、1996年和2001年三次大规模“严打”整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得到了有效遏制,法律秩序得到了维护,人民群众安全感增强,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突出的是个别地方强调了“严厉”,却对“依法”重视不够。因此遵循法治原则有必要加以特别强调。

  法治原则的核心是严格执法。“严打”中的从重、从快,必须严格依法而行。这里的“依法”,包括严格执行实体法和严格执行程序法两方面。严格执行实体法,就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处罚,受到怎样的处罚,应严格执行刑法的规定。要坚持罪刑法定,只有某种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才有面临受到从重从快打击的可能性。相反,即使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甚至超过刑法所规定犯罪的程度,由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该行为是犯罪,也不能以罪论之,以刑罚之。

  (二)德治原则。在贯彻“严打”方针中,施行“德治”,就是在依法惩治犯罪过程中,必须强化人权观念,必须树立教化理念,积极推进司法文明。首先,要充分尊重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只是有罪嫌疑,并非罪人;既便已被确定为罪人,其也是社会中平等的一员。其之所以为人的人格、尊严要予以充分尊重,不得贬低和歧视。更不得侮辱其人格、折磨其精神、体罚其肉体。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要平等视之,更要客观公正待之,切忌先入为主,搞有罪推定。其次,要充分保护人权。既要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又要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能籍“严打”而对其享有的法定权利予以限制剥夺。其三,要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既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也要着眼于教育人,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强化刑事犯罪预防、职务犯罪预防和青少年犯罪预防。

  (三)效率原则。“严打”主要是针对犯罪率不断上升状况而采取的一项刑事政策,尤其是在目前诉讼资源相对稀缺的情况下,建立“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就必须把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优化刑事诉讼效益放在突出位置。提高刑事工作效率,就是要在提高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能力、水平的基础上,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做到快侦、快捕、快诉、快审;优化刑事诉讼效益就是在办案中要以质量、效果为核心,坚持实体与程序、数量与质量、打击与预防、惩治与保护并重,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建立“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具体措施

  根据以前的“严打”整治实践,在政法机关建立“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主要是规范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经常性机制有效运行提供保障。行之有效地将“严打”方针贯彻到日常办案工作中,做到治在平时,严在平时,是我们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的意义所在。我们需要建立一系列配套措施来辅助其运行 ,需要公、检、法各部门达成共识,密切配合,这是基础,是使其有效运行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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