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论单位犯罪案件的管辖(4)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刑事案件应由哪种、哪级、哪个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③]单位犯罪案件的审判管辖,也就是要解决单位犯罪案件应当由哪种、哪级和哪个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的问题。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来看,法律关于审判管辖的规定,是针对自然人犯罪而设计的,而没有考虑到单位犯罪案件的特点。因此,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管辖的相关规定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单位犯罪案件。这使得人民法院在管辖第一审单位犯罪案件问题上无所适从。可见,解决单位犯罪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判管辖涉及单位犯罪案件的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但不涉及专门管辖问题。因为在我国能够审判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只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刑法分则第十章,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案件;[④]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坏铁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犯罪案件,在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等。[⑤]而单位犯罪的案件范围不存在可以由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因为单位并不能成为它们所管辖的案件中的犯罪主体。这就表明,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不可能管辖单位犯罪案件。也就是说,单位犯罪案件不会涉及专门管辖问题。因此,探讨单位犯罪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主要是探讨其级别管辖、地区管辖问题。

    (一)单位犯罪案件的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它解决的问题是哪些刑事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⑥]单位犯罪案件的级别管辖也就是要解决单位犯罪案件应当由哪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至第22条明确规定了级别管辖制度,确定了我国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四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但这些规定都是针对自然人犯罪的,而没有规定单位犯罪案件的级别管辖。那么,对单位犯罪案件应当如何确定级别管辖?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单位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来加以确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在于:案件的涉及面、性质和影响;被告人罪行的轻重和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的轻重;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责和审判力量的强弱;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等。据此,对单位犯罪案件,其级别管辖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19条至第22条的规定来加以明确: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单位犯罪案件。笔者认为,除了依法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单位犯罪案件以外,其余绝大多数单位犯罪案件都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进行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单位犯罪案件。由于单位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因此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主要管辖下列两类单位犯罪案件:(1)单位犯罪案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案件。我国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两罚制的刑罚原则,在两罚制下,既惩罚单位,又惩罚单位内的自然人;在单罚制下,只处罚单位内的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⑦]因此,对单位犯罪案件,如果是单罚制,可以直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确定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限。如果是两罚制,应当确立被告单位从属被告自然人的管辖的原则,即应当根据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受到的刑罚来确定管辖。也就是说,确定单位犯罪案件是否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依据被告自然人的刑事责任的大小来确定,被告自然人应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整个案件就应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在两罚制的情况下,只是对单位判处罚金,而罚金的数额并不能成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法律也没有限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判处罚金的最高数额。(2)外国单位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外国人的单位犯罪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单位犯罪案件中,同样可能存在外国单位实施的犯罪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外国人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外国单位,并非具有涉外因素的单位,如在我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或外方控股的企业等,因为这些企业依法都属于中国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犯罪主体,不属于外国单位,所以可以不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