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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处为权利而斗争?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这是一个权利觉醒和利益纷争的年代。德国法学家耶林在风靡一时的小册子《为权利而半争》中曾言:“法的目标是和平,实现它的手段是斗争。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共存,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法的生命是斗争,包括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世界上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

  问题是:在何处为权利斗争?

  法治社会既然命中注定是一个权利相争的社会,那么,国家在颁行法律、赋予民权之时,就应当为权利的斗争提供合适的竞争场所和相应的游戏规则。失此,或者权利成为镜花水月,或者权利人之间陷入无序的混战-乱哄哄,你方战罢我登场。结果,不仅人们望眼欲穿的法治时代姗姗来迟,而且无规则的冲突所招至的怨恨和不满将会在社会的各个角落沉淀下来,导致社会危机四伏,风声鹤唳,草木皆兵。怨气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四处喷涌,有如长江防洪中的“管涌”现象,防不胜防。轻则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重则诱发大范围的社会动荡,导致社会的变形甚至寿终正寝。缘此,为权利的斗争设置适当的场所和规则就应当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中的一项“国家级课题”。

  尔来关于纠纷解决理论研究的视角集中于司法审判的过程,着墨于司法的价值及其组织和运行规则的研析、阐发与构造。在中国这样一个程序正义理念荒漠化的社会,此种钩沉与发微无疑具有拓疆垦荒的意义。问题在于,研究者似乎出现“偏科”现象,对国家正式的纠纷解决制度-法院正式诉讼制度-青眼有加,非讼的、行政的、民间的纠纷解决机制无意中被淡化了,甚至淡忘了。

  就纠纷的解决而言,社会上无时不生、无处不在的纠纷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都通过诉讼这一正规渠道解决,通过审判解决的纠纷不过凤毛麟角,大量的纠纷是通过法院外的纠纷解决渠道处置的。由于费用、时间、传统、心理等因素,大部分社会尤其是中国社会,人民与法院总有一段“空间”和“心理”上的距离,法院是一个“遥远的所在”,司法的阳光无法普照每一座殿堂,法院只能输出有限的正义-“照到哪里哪里亮”。因此,如果没有一套为人们喜闻乐用的审判外纠纷解决机制,法律允诺给人民的权利和正义将成为难以兑现的空头支票。大量纠纷无法被系统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吸纳和消解,非规范的渠道自会应运而生。私人讨债公司层出不穷,公安介入经济纠纷屡禁不绝,黑势力“替天行道”现象四处漫延,皆可视为例证。纠纷的非规范以至畸形解决,使得人们怨声载道。社会变革和发展所需的第一要素是社会稳定,社会格局的基本稳定是社会有序发展和自我完善的根本前提。一旦社会出现大范围的动荡甚至革命,改革的美好蓝图将在一夜之间化为泡影;数十年苦心经营所得的成果可能毁于一旦。为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法院外纠纷解决渠道并使其与审判制度相辅相承,实乃有经邦济世的效用。

  问题的紧迫性在于,历经二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正在以加速发展之势从农耕社会向工业化社会转型。域外诸国现代化进程史已经实证,这一进程总是伴生着诉讼爆炸这一社会现象。美国二战后,民事案件以平均每年百分之四的比率向上攀升,大约每十五年至二十年就增加一倍。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前任院长面对案件急剧攀升的现象哀叹到:“我们已经灭顶”。我国的现状虽未恶化到如此地步,但也不过是五十步与百步之间的关系。近年来法院受案统计数据清楚地显示,诉讼爆炸的时代已然悄悄来临。漠视法院外纠纷解决制度的直接后果是司法改革表面上进行得如火如荼,实际上步履维艰。一方面,法院门庭若市,积案居高不下;另一方面,仲裁机关门可罗雀,机构闲置,民间调解制度则处于半瘫痪状态。原因之一在于人们在强调程序正义、司法权威的同时,无意间将司法神化,形成一波新的造神运动,产生“司法万能”的幻象,“司法解决纠纷的能力”尚未被视为一个问题。理论界对此未予警觉,实务界近来方有切肤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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