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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世界遗产的法律保护(9)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三)以法律规范修复工作。

    凡涉及古城的建设,不能以破坏历史文物为代价,必须完整地保留文物的遗迹原状。对古城内遗迹的保护,要修旧如旧,不搞新的。要依法规范具体的修缮行为,制定具体的遗产修缮办法。要规定其建筑物外部结构属于政府,任何房屋开发商和商店经营者、居民,所购买的只是房子内部的使用权,但不拥有对建筑物整体改造的权力。房子的维修按国家制订的法律进行,不能自作主张。如果要修理、改建,即使是很小的项目,也要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要重视重建,制定重建系统办法和标准,对复制的也应当视为文物。

    (四)依法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2004年6月28日至7月7日,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会议通过了《苏州宣言》。会议呼吁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重视青年人在世界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加强针对青年人的世界遗产保护教育。世界各政府和机构要采取一致行动,制订本国本地区关于青年世界遗产教育的具体目标,定期举办全球论坛,帮助欠发达地区也能进行对青少年教育。我国要按照这次会议的精神,加强世界遗产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要通过系统、循序渐进地开展世界遗产的普及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特别青年人对世界遗产保护工作的认识,使大家都能主动承担保护的责任与义务,参与到保护的行列中来。各级学校还应当利用宝贵的文化遗产对学生开展生动活泼的历史、文化、艺术教育。为加强宣传效果,可参照国外的作法,每年组织一个文化周活动,活动期间所有公立博物馆免费向公众开放。

    (五)依法开展培养人才工作。

    要建立各种形式的世界遗产及文物保护中心,把保护中心办成培养各种文物保护人才的基地。保护中心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可设绘画、雕刻、纺织品等修复专业,学员不仅要学习有关的历史和技术知识,还要学习与工作关系密切的化工、物理、生物常识。还可让保护中心担负一些世界遗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及负责对全国文物的跟踪与观察。要重视对世界遗产保护专业队伍的建设。对于丧失职业道德或直接造成文物损失甚至监守自盗的个人要坚决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清除出文物职工队伍。遗产保护单位要会同本地公安、消防等部门不断开展深入细致的全面检查,防微杜渐,消除隐患。遗产保护部门要定期向地方政府汇报世界遗产安全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文物万无一失。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暂时无法消除的,应暂停对社会开放。

    (六)探索市场化保护世界遗产的新路。

    法国政府在遗产的保护上可以说不遗余力。10年前文化预算在法国财政总预算中的比例开始超过1%,其中有15%是用来保护遗产的。近几年来,意大利在文物保护经费保证方面作了不少努力。每年大约20亿欧元的财政预算保证文物保护的经费开支。自1996年以来,意大利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将彩票收入的千分之八作为文物保护的资金。同时,还在税收方面制定了一些有利于文化事业的政策。印度建立了国家文化基金会。国内外团体和公众在免税的情况下,通过基金会对特定或普遍的项目提供资金或捐赠。我国要借鉴这些经验,建立引导多元化资金筹集机制,为世界遗产保护工作寻求资金支持。世界遗产资源作为国家公益事业性的社会资源,保护的主体应该是政府。国家要加大对世界遗产保护的财政支持力度。西方发达国家对于世界遗产的保护,政府财政投入的同时,很大程度上还要靠企业资助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助。市场化运作本身并不等于资源破坏,在世界遗产资源保护主体的市场化选择进程中,政府需要研究如何规范和引导市场做好保护工作。但是,用市场化运作手段保护世界遗产,只适用于能够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世界遗产资源,对不能直接获取市场价值的遗产资源,不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民族语言、地方音乐和戏曲等以科学研究价值为主的遗产资源,就必须由国家建立必要的机制,确保世界遗产的保护。国家可以采取向已进入市场经营的世界遗产地收取一定管理费,建立世界遗产基金,用于不能采取市场化运作的世界遗产地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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