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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有线电视法规中法律秩序的价值追求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摘要:秩序被视为法律的基本追求,法律秩序的价值内涵表现为多层级性。我国有线电视法规的法律秩序价值追求是单一的。而今有线电视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法规制度在建构秩序时需要有新的突破。本文通过对有线电视法规制度发展的梳理和比较后提出:追求政治秩序、保护公民利益、保障经济竞争是有线电视法的立法宗旨。本文着重强调竞争秩序的重要性。

  关键词:有线电视, 法规制度, 法律秩序, 竞争

  一

  社会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社会秩序与规则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没有规则,就没有社会的秩序。“社会规则是社会秩序的内核。”[1]“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2]自从国家出现以后,主要的社会规则就是法律。古今中外学者认为,法律与秩序是密切相关的,秩序被视为法律的基本追求。如,“法律(和礼俗)就是某种秩序。”[3]“与法律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4]“如果在一个国家的司法中,甚至连最低限度的有序常规性都没有,那么人们就可以认为这个国家没有‘法律’。”[5]“一种法律或法律制度可能并不追求所有的法价值,但它却不能不追求秩序。”[6]西方学者对法律秩序的运用有两类:一是以凯尔森为代表,把法律循序看作法律制度本身。二是以庞德为代表,认为法律秩序是在社会中实现的与法律有关的秩序。我国学者吕世伦等认为:循序是法律的基本要素和基本特征,“体现于静态的规则体系和结构上,也体现于它的运行过程之中,还体现于它的运行结果里”。[7]

  人类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就是法律价值现代化的历史。例如在西方,人们把社会秩序的价值抽象为平等、权利、公平等理念,并体现于法律制度之中。“研究法律秩序的价值内涵的真正意义在于促进法律的实现,建立有利于社会自身运行和发展的法律秩序。这不仅是法律秩序的价值所在,而且也是法制现代化的真正内涵。”[8] 秩序有五种规定性:限制性、相互性、可预知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据此,法律秩序的价值包括,一、人们安居乐业的政治秩序和谋求发展的经济秩序。前者表现为特定的意识形态性,后者通过导向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来使行为主体规则化。二、社会主体行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求,法律必须建立和维护公民的权利、义务秩序。

  二

  不同于其他的电子媒介,有线电视的发展有着自己独特之处。1964年,由于要在北京饭店召开国际会议,中央广播事业局电视服务部设计、安装了我国第一套共用天线电视实验系统,我国的有线电视由此拉开了序幕,发展至今已有40年的历史。在这并不太长的历史进程中,相关的法规制度得到相应发展,并在其发展过程中对有线电视起到了重大的促进作用。

  关于中国有线电视史的分期有多种观点,因为本文旨在分析有线电视法规制度,因而将有线电视发展大致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64年至1990年。有线电视从无到有,经历了共用天线阶段和网络发展阶段(或称闭路电视阶段)。第二阶段:1990年至1998年。1990年11月2日《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出台,1994年2月3日颁布《有线电视管理规定》,有线电视进入法制规范的发展轨道。第三阶段:1999年至今。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的意见》(简称“82号文件”),实现了台网分离,有线电视网络资源进入市场(产业化),此后,数字电视开始起步,原有法规制度亟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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