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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法上网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网络与程序是现阶段中国推行法治的一对最重要的关键词。

  在稠密的关系网络结构中,存在着人与人之间作用以及选择的偶然性、复杂性,也必然会形成自组织化、非正式秩序的生产装置,进而出现能与国家性权力相抗衡的社会性权力,法律的作用往往遭到强有力的抵制和排斥。因此,在网络与法制之间可以发现一种反比例的互动,关系距离越短,网络化程度越高,法制介入的余地就越窄,诉讼的可能性就越小。

  鉴于这种状况,在网络化社会推行法治不得不在两种最基本的方式中进行抉择:一种是撕破、截断、拆除关系网,使国家权力长驱直入,渗透到家庭和社区之中进行控制,从而贯彻落实法律和行政命令;另一种是维持并利用关系网络来形成国家秩序,把自组织机制纳入法律体系之中,在按照普遍规范制约社会性权力的同时,让它与国家性权力之间达成适当的均衡。

  前一种方式在中国的先秦、北宋以及现代曾经先后尝试过,基本上是半途而废、徒劳无功,大都没有收到预期效果。根据社会网络分析(Social network analysis)领域的研究成果,因为存在着“相互连接(Interconnectivity)”,所以网络结构是非常坚韧顽强的,甚至在80%的纽带都遭到破坏的情况下,仍然能凭剩下的少数网络保持相互联系,维持集束的形态和效能。特别是在按照百分比“80对20的法则”达成乘幂曲线分布的网络结构,只有把全部纽带都解开才能分崩离析。但是,毕竟“解铃还需系铃人”,要从外部破坏所有的纽带不仅制度成本极高,而且几乎不具有现实可行性。退一万步说,如果只有斩断所有的纽带才能拆散稠密的关系网络,那么在目的达成的那一瞬间,社会本身也将轰然坍塌,留下一望无际的关系网碎片的废墟。

  因此,在我国建构法治秩序不得不采取后一种方式,从既有的传统文化条件出发,寻找“送法上网”的途径,让法律规范也能借助网络的高效率而周流整个社会,并通过关系重组、纽带增减、过程调节等方式来转换权力结构,改变行为方式。其结果是可能形成某种新型法治秩序,并反过来规定传统文化发展的方向、形式以及内涵。

  承认网络的存在,当然也就意味着默许网络在一定限度内对法律制度施加影响。这种影响常常有可能导致在多层多样的自组织秩序中,法律的规范力或多或少相对化;为了应付在网络化社会中与其他价值、规范和管理机制之间的适应度竞争,争取获得优先性选择,法与审判的主体也不得不提供更能得到当事人和社会认同的各种处理方案,以供参考和取舍。在历史上,我国的制度设计原理看起来好像是以刑政(法治)和礼仪(德治)作为秩序遗传基因的“双重螺旋体”,形成富有生命力的复杂法网,而司法(特别是民事审判)犹如根据经络理论进行辨证治疗的中医方术。

  令人遗憾的是,上述设计忽略了一个重大问题:网络社会具有复杂、多变、不透明的特征,而法律制度也与之相适应带上了不确定性,怎么能够形成安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又怎么能够满足大规模的产业市场经济对行为预期以及合理化组织的更高要求?在以农耕为基础的阶段,这样的制度条件还不至于引起太大的不便,但到19世纪以后,特别是随着国际竞争的激化,中国旧式市场结构与法律秩序的弊端就变得越来越难以容忍了。

  但是如前所述,正像人不能提起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一样,我们也无法仅凭“待从头收拾旧山河”的一腔豪气,就把那层层叠叠、亲亲热热的人际关系网的社会结构砸个稀巴烂。既然如此,那就只好在彻底革命的幻想破灭之后,再回归到德政人治、礼乐教化的老路上去,老老实实地承认 “文化是宿命”吗?这当然也不可行。

  实际上,目前我国社会的人际关系以及沟通方式都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传统的制度模式已经过时落伍了。在数码技术时代,正如李光耀先生曾经指出的那样,由网络不断成长的特征而决定的年长者和经验在关系资本积累方面的优势已经逐步消失,围绕适应度和优先性选择而进行的从同一起跑线上开始的竞争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中国需要在继承传统和接受国际普遍规则的同时,根据网络结构的客观规律去不断试行独自的制度创新,以使法治原则能有效渗透到特有的网络之中,并改进网络对市场经济的媒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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