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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学、警察学及其相互关系(2)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警察一词的本义是守卫和警戒,其引伸义又有巡查和督察,后来又指担任守卫、警戒、巡查和督察任务的人员。我们今天使用的警察一词,应该是蕴含着其作为动词和名词的全部含义。这些含义使我们在讨论警察时,既要考虑“警察工作”,又要考虑“警察队伍”。

  致使“公安”与“警察”相混淆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制度及其相关工作中,“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几乎是可与“警察工作”和“警察队伍”相互置换的词语。这源于我国主要从事警察职能的机关称为公安机关,这一机关所从事的工作因此被称为“公安工作”,这一机关属下的人员因此而称为“公安人员”,人员队伍称为“公安队伍”;同时,“公安人员”又被法定称为“人民警察”,“公安人员队伍”也就成为“人民警察队伍”。因此,许多并不从事警察工作的公安机关人员也都成了警察人员,“警察”作为人员标识时,只是标明其是公安机关的人员,并不一定表示其是从事警察工作的人员。甚至,如笔者这样的既不从事警察工作,也不从事公安工作,只是从事公安学术期刊编辑工作的人员,也被列入了“警察队伍”,也被称作“警察”。

  现实生活中“公安”与“警察”两个概念的相互混用,确实给我们准确研究这两个概念的确定内涵带来了淆乱和不便。但学术概念是有别于常识和习惯中通常意义下所使用的名词的。因为“通常的意义往往是非常暧昧不明的,往往将不同的事物混为一体,统称为一个名字,作相同的解释”,所以,科学“需要借助的是那些能够解释事物真实状况的概念,而不是借助于那些对事物实用或者便利的概念”。[4]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出发,我们所需要的“公安”概念,并不是指公安机关,也不是指我国现实中的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或它属下的人员队伍,而是指人类社会的安全、稳定和秩序;我们所需要的“警察”概念,也不是指现实中所有编入“人民警察”序列的人员队伍或被法定称为“人民警察”的人员和队伍所从事的工作、担负的职责,而是指对人类社会的安全、稳定和秩序的守护,即对于侵害社会安全的事物的预防、察知、警报和即时抗击。

  公安学的学科性质及其学术内容

  目前,公安学在高等教育专业学科序列中被归属于法学之下。这可能主要是由于公安学自创设以来主要是作为一门研究法律制度下公安机关的司法和执法的学科。但是,应该说,公安学主要以公安机关的司法和执法为研究内容是偏离了公安学应该具有的学科性质。准确地说,公安学所要研究的内容与法律或法制有关,但又不仅仅是法律科学范围以内的内容。法维护人类社会的安全、稳定和秩序,但有关人类社会安全、稳定和秩序的事物不仅仅是法。所以,与其说公安学是法学中的学科,不如说公安学属于法学以外的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是一组相互关联的研究人类行为各个不同方面的学科。社会科学包括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政治学和人类学。”其中社会学的研究范围最为广泛,文化问题、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群体问题、性的问题、阶级或阶层问题、种族和民族问题、性别和年龄问题、家庭问题、教育问题、宗教问题、科学问题、经济秩序问题、政治秩序问题、人口与健康问题、城市化问题、社会变迁问题、社会运动问题、现代化问题,几乎人类社会的所有方面社会学都作研究,[5] 但是,唯独在社会安全方面,社会学研究却很少涉及。因此,公安学应该成为补足这种研究缺陷的社会科学学科。

  作为社会安全学(the social safety theory)的公安学,是关于人类社会安全问题的学问,研究什么是人类社会的安全,为什么人类社会会出现安全问题,怎样才能实现人类社会的安全。什么是人类社会的安全,涉及社会安全的定义问题、内容问题和标准、指标、标志等问题。为什么人类社会会出现安全问题,涉及社会安全危机的原因、因素、内容、形式、规律等问题。怎样才能实现人类社会的安全,涉及实现社会安全的途径、方式、手段等问题。此外,人类社会的安全需要也应该是公安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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