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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风险代理,挖掘清欠潜力——债权清收风险(2)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4、诉讼准备阶段。在与债权人协商谈判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及时冻结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争取诉讼的主动权。

  5、诉讼阶段。及时提起诉讼,争取在短时间胜诉结案或与债务人达成庭内调解协议。

  6、代理参加执行程序。对有能力、有条件的债务企业,应力争一次性全额收回全部欠款;暂时无力清偿全部欠款的债务企业,应力争在确定的时间内,分期分批收回应收帐款;对于债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人去楼空的,又符合一定条件的,依法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于债务人因破产、注销等客观原因穷尽执行措施最终仍无法收回欠款的,我所取得相关法律文件,作为企业核销帐目的依据,且能够为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机关所认可。在执行过程中,我所密切与执行法院联系接触,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出具律师意见,最大限度地增强执行力度,参加财产评估、拍卖或变卖,确保执行款的及时收回,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办理清欠业务时,将定期向委托人通报清欠工作的进展,及时听取客户的建议和意见。

  四、“风险代理”模式下律师收费标准

  1、债权人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时,应当确定以下基本原则:

  (1)应充分考虑此类法律事务的工作难度及较大的工作量和律师事务所承担的风险,适当提高律师的收费标准,以激励律师的工作积极性。

  (2)委托合同订立时,债权人无须先行支付律师代理费用,且签订代理合同之前可行性调查准备阶段的费用可由律师先行垫付。

  (3)律师取费时间。客户在清欠工作完成之际,根据实际清欠的金额,按事先约定的比例提取。

  (4)如清欠工作无任何成果,可约定律师事务所分文不取,且先期投入的调查等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此外,在计算费用的基数上,应以胜诉金额或减少损失的金额及实际收回资产金额为基数计算,并注意区分诉讼阶段和执行阶段,区分收回是现金资产还是非现金资产。律师风险代理在收费上呈多样性。(1)、双方约定由当事人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必要费用,律师不垫付任何费用,如实现案件预期目的,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2)、双方约定当事人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其他费用由律师支付。(3)、双方约定当事人不支付任何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律师垫付。这种形式律师的风险最大。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充分协商。

  五、“风险代理”模式下委托方的工作

  1、指派专门人员保持与我方联系,全面配合律师工作。

  2、全面提供债权有关资料,包括《购销合同》、《担保合同》、《欠条》《还款协议》欠款转帐凭证及结算凭证等,详细介绍各项债权的有关情况,及时回复我所律师就案件相关问题的询问,配合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

  3、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代理范围。

  4、准备诉讼材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委托书、诉讼费用等。

  卢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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