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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阻却之解析(2)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其实这种义务本位的思想,现在仍然大量存在并占据着主导方面。从中学课本或者报刊大肆报道某位官员的份内之事就可见一斑。其实,他只是做了他应该做的。报道他,或者是因为现实中这种情况太少,需要借此来宣扬“在其位要某其政”;或者报道者本人就是义务本位思想,觉得民众享受了“礼遇”。如果是这样,那他作为新闻工作者的觉悟就太可悲了;或者是他虽明白却故意这样的宣扬?那么他的政治动机就值得怀疑。其实,大家都知道,出现以上情形的根本原因还是上至官员,下至百姓的官本位或义务本位思想。

  这样的话,百姓对官员的腐败所表现出来的漠视与向往也就不难理解了。法治建设中,依法行政是关键的一环。如果不能彻底的清除官员“官本位”和民众的“义务本位”思想,那么很难说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站到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之上。更何谈建立起对法律的终极信仰之目的。

  第三:中国的人情社会。人们不信仰法,而是信关系、信人情。人情社会是中国社会和文化的一大传统,也是东西方文化异趣之所在。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调整人们行为的主要不是国家法律,而是一种称之为“礼”的规定。即所谓三纲五常。法只是礼的附庸及补充,法本身没有自身的独立价值。“礼制”带来的是社会的安定、人际关系的和谐和精神上的皈依。而经过长期的历史沉积,这种所谓的“礼”的东西仍然不断影响着现在的人们——包容与妥协。遇到纠纷,人们首先是选择忍让;其次是通过各种私下途径来解决;最后才迫不得已的选择诉讼的途径。同时人们对权力的追求、崇拜与服从,远远超过对法律的追求、崇拜与服从。因为,权力的渗透面太广泛、太普遍,并直接决定着人们的前途、命运及利害。

  我国的官员层面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现时的中国,由于直接的民主选举不普遍、不深人,官员的任命往往决定于上级领导,形成了官员只对上司负责不对民众负责的体制。因此,上下级官员之间,人身依附关系相当突出,形成了大家为其生存与发展相互规避法律的不良局面。在他们之间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对法律的信仰。

  同时,体制上的一些问题也严重阻碍着对法律的信仰:如,我国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权都源于地方党委与政府。法官、检察官由于政治命运与前途据在地方行政官员手中,因此,在受理案件,审案时往往注重甚至服从地方官员的意志,如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要逮捕某个官员时不是考虑法律的规定,而是首先想到征求地方第一把手的意见;法院在审理许多大案时也注意听从地方领导的批示等等。

  在国家的政策层面,法律服从于政治、政策的现象依然很突出。如《破产法》颁布实施以来,符合破产法定条件的企业甚多,但政府考虑到社会的稳定,却在政策上规定企业不宜向法院宣告破产。虽然这种规定显得适宜、合时,但对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却带来难于估量的负面的影响,最直接的就是法律权威性、神圣性的丧失。

  可见,在我们大力普法和推进依法治国的同时,对建立起国民的法律信仰意识不可期望过高,至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看不到曙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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