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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宪法学思想研究(6)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权利从何而来?梁启超认为,“天生人而赋之以权利,且赋之以扩充此权利之智识,保护此权利之能力。故听民之自由焉、自治焉,则群治必蒸蒸日上。”[62]“言政府与人民之权限者,谓政府与人民立于平等之地位,相约而定其界也,非谓政府畀民以权也。”“政府若能畀民权,亦能夺民权。”[63]梁氏又言,“权利何自生?曰生于强。”“人人务自强以自保吾权,此实固其群善其群之不二法门也。古希腊有供养正义之神者。其造像也,左手握衡,右手提剑。衡于所以权权利之轻重,剑所以护权利之实行。有剑无衡,是豺狼也。有衡无剑,则权利者亦空言而卒归于无效。”“权利之诞生,与人类之诞生略同。分娩拆副之苦痛,势所不免。惟其得之也艰,故其护之也力。”中国古代,杨朱曾言:“人人不损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梁氏认为,人人不损一毫,或许也是权利的保障,但是杨朱并未理解权利的真相。梁氏认为,“彼知权利当保守而勿失,而不知权利以进取而始生。”[64]梁启超倡导积极争取权利,为权利而斗争。他认为,宪法与民权不可分离。“民权者,所以拥护宪法而不使败坏者也。”“苟无民权,则虽有至良极美之宪法,亦不过一纸空文,毫无补济。”“宪法与民权,二者不可相离。此实不易之理,而万国所经验而得之也。”[65]在具体的权利方面,梁启超十分注重选举权、参政权以及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只有国民积极行使选举权、参政权,才能得到一个完善的意思机关,国家的目的才能实现。而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是一切自由的保障。“诚以此两自由苟失坠,则行政之权限万不能立,国民之权利万不能完也。”根据言论出版自由等以监督政府,是报馆的天职。“一国之业报馆者,苟认定此天职而实践之,则良政治必于是出焉。”[66]

  梁启超十分注重自治。自治是民权的保障。“抑民权之有无,不徒在议院参政也,而尤在地方自治。地方自治之力强者,则其民权必盛,否则必衰。”[67]“自治之德不备,而徒漫言自由,是将欲急之,反以缓之;将欲利之,反以害之也。”[68]自治是立宪国的基础。若是没有地方自治的能力,也没有建设国家的能力。[[69]]立宪国政治的特色,“在中央则为国会,在地方则为自治”。[[70]]地方自治实为国民参政最好的练习场,是宪政基础的第一级。地方的公共事业,性质虽与国务大致相同,但规模远小于国务。故而轻而易举。而且与各人十分密切,事事目睹亲历。其中的祸害关系,当场立见。“故人民之办自治者,一面以轻而易举故,不必奇才异能,已可胜任愉快;一面以利害密切故,易刺激其公共心而唤起其兴味。”[71]“吾民将来能享民权自由平等之福与否,能行立宪议会分治之制与否,一视其自治力之大小强弱定不定为差。”[72]自治与官治相对,必须不假官力,而纯由人民自动。国家颁行自治制度,不过是代为拟定一个妥善的办事章程,教以欲办之事。其他应全由人民自行斟酌,务求调和于公益与私益之间。这些均非可由政府代而谋之。[73]另外,自治与法律不可分。人人遵守法律,而该法律是发自人人心中良知、适于人道,则“保我自由而亦不侵人自由。故不待劝勉,不待逼迫,而能自置于规矩绳墨之间。若是者谓之自治。”虽然自治的范围有大小的不同,“其精神一也。一者何?一于法律而已。”“凡自尊者必自治。人何以尊于禽兽?人有法律,而禽兽无之也。”“英国人口不过中国十五分之一,而尊于五洲,何也?皆由其自治之力强,法律之观念重耳。”[74]

  (七)对中国宪政之路的思考

  宪政,是梁启超一生的追求。梁启超在政治、法律方面的著述多与此相关。梁氏对中国宪政究竟如何走下去有着许多自己的思考和设计。如《开明专制论》、《新中国建设问题》、《中国立国大方针》、《政府大政方针宣言书》、《将来百论》等。这些多为某一时段的主张,当然也不乏宪政一般原理的阐述。梁氏先是主张开明专制,后是主张君主立宪,最后又在捍卫共和立宪。虽然主张不同,但其背后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一贯的,即逐步在中国实现立宪政治。如何实现立宪政治,本文重点介绍其《新民说》。不仅因为该文的思想于当今之世仍有着一定现实的借鉴意义,还因为该文的思想贯穿着梁氏后半生的奋斗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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