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关于专门委员会的产生、组成及职权问题的探讨(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二)审议权。

  审议权是专门委员会的一项主要职权,它是指专门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代表大会或常委会的委托,对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先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供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参考。专门委员会的审议主要是初步审议,议而不决。但在有些国家,如美国、日本和德国,审议权往往附带有搁置权(对议案不采取任何措施,等于否决)、修改权和否决权,这是由专门委员会拥有比较大的权力所决定的。我们认为,提案权仅仅是一种表达愿望的权力,如果在这种愿望到达权力机关之前就被阻截或修改,是有违民主原则的,也客观上导致议会的权力被专门委员会所瓜分。在我国,专门委员会的审权虽然没有决定性,但对常委会的审议活动往往会有较大的影响,常委会一般比较尊重专门委员会的意见。但是目前这种审议活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政府提出议案的时间通常与常委会审议的时间相隔不长,因此,专门委员会的先期审议的时间就非常有限,难以做到深入细致,更难以进行调查研究,使审议显得比较仓促,审议的质量没有保证。应当协调好上述时间的间隔,保证专门委员会有充裕的时间进行审议。(2)审议的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有的委员会在常委会一审前的审议简单粗糙,参考意义不大,这除了上述时间上的原因外,与对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以及把握不住重点等也有直接关系。我们认为,专门委员会在一审时,应主要从这几个方面着手:一是立法是否必要,是否属重复立法;二是草案规定的内容是否超越本级人大的职权,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三是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否妥当,涉及的矛盾是否协调好;四是在结构上是否需要大的调整等,至于草案条文、用语等比较小的问题可以在常委会分组或联组会议上提出。

  (三)监督权。

  立法与监督是立法机关的两项主要职权。在以美国为首的三权分立的国家,专门委员会往往拥有一些实质性的监督权力,如可以通过听证、质询等方式对政府的财政、人事、外交等事务进行监督;而且许多国家的专门委员会可以独立地对政府的活动进行调查监督。我国的专门委员会的监督权不具有独立性,而且范围比较窄,这是我国专门委员会制度一个缺陷。在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的会期短的情况下,其监督职能的实现往往要依靠专门委员会来进行,如果后者不享有相对独立的较为实质性的权力,这种监督职能的实现也是比较困难的。我们可以通过监督权的种类来对此问题进行分析:(1)质询监督权,指接受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对该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可以向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这里还应该规定如果专门委员会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再次答复或向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另外,我们认为,专门委员会还应当有提出质询案的权力,理由如前文所述。(2)立法监督权,全国人大组织法和一些地方性监督法规,都只规定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被认为是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报告,并没有规定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撤销或提出撤销议案,这种监督权既是被动的又是不完整的。实际上,赋予专门委员会以对有关部门或下级权力机关的违法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撤销和提出撤销的议案的权力,既可以加强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又不至于使常委会的权力被专门委员会瓜分,因为最终的决定权并不在专门委员会。(3)执法监督权,专门委员会的执法监督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执行特定法律、法规、决定、决议的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的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报结果;二是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或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投诉,要求有关机关负责答复或处理,重大问题可向主任会议报告。对于前者,许多地方性监督法规多作了明确规定;而对于后者,由于常委会内部往往设有信访机构,所以,一般规定对社会投诉由信访机构统一处理。我们认为在工作程序上可以这样规定,但法律法规应当赋予专门委员会这种职权,即对社会投诉,可以直接要求有关部门(按对口)进行处理,对重大问题可以进行调查(或经主任会议同意),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报告调查结果,或者向常委会提出质询案,甚至罢免案,这是加强专门委员会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4)工作监督权。专门委员会对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听取工作报告,二是对综合性的或专项的工作进行检查。对报告所涉及的或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其他问题,可以要求有关机关限期改进,重大问题可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报告。(5)调查权,在我国,一般把调查与研究放在一起,主要把它作为专门委员会的一种工作方法,很少把它当作一种重要的权力。在西方国家,调查权是专门委员会的一项重要权力,委员会可以自主就政府机关的特定活动进行调查,而后就调查的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或者是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这种调查权往往具有较大的威慑力,而且比较主动。它类似我国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程序上不如前者严格,但又比较灵活主动。我国法律法规在赋予常委会可以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力的同时,应当赋予专门委员会这种调查权,同时可以给予一定的限制,如在就调查结果采取措施或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之前,须经主任会议同意。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