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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单一制下的地方立法相对分权(下)(9)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笔者认为,实行地方立法的相对分权是我国国情的需要,但是地方立法的分权离不开中央政府强有力的监督,因此,尽可能地完善对地方立法的监督机制也是立法法或将来的监督法的一大使命。但笔者同时认为,监督机制也应是一种权限争端的解决机制和权限的调节机制,监督机构在行使职能时应具有一定的中立性和客观性。

  结语

  经常有学者忧虑地方立法会损害统一市场的形成,还有人以市场的内在统一性为理由反对地方立法。但实事求是地看,统一市场的形成并不是统一规则的产物,而是长期市场演进的结果。统一规则也不是在一朝一夕间成就的,而是追随统一市场的形成逐步生成的。在世界范围内,今天高度统一的市场,在历史上都曾经历了几百年的演进过程,而法制的统一也才不过是最近几十年的事。以美国为例,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的国会的立法权只有有限的十八项,与统一市场有关的只有对外贸易、州际贸易、破产法、货币和度量衡以及著作权等。各州商事规则的统一以1896年的《统一票据法》为起点,经历了七十年的时间才算完成了基本统一。[89]而欧洲市场统一规则的形成也为时不久。

  统一市场的形成有一发育过程。我国市场发育程度的不同是客观存在的,也不是仅靠规则的统一就能够改变的,在市场发育程度趋于一致之前,强求一律,不仅于事无补,还会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

  市场不是别的,而是经济人追逐自身利益的场所。统一市场和统一规则的产生是无数次碰撞和磨合的结果,唯有如此,统一市场和统一规则才能经得起风险的考验。已经不止一位的学者提醒我们,规则是不能简单地伸手拿来的。[90]在我国现阶段,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创时期,除必须统一的基本规则之外,其他的商事规则应当允许地方探索。如果确实担心地方立法会损害市场统一,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手段来加以防止。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关于禁止地方立法给贸易流通设置障碍的规定, [91]我国也可以在立法法中增加类似的规定,并把违反此规定作为与上位法“抵触”的一种情况进行处理。维护法制统一和市场统一的方法并不是只有限制或者取消地方的立法权,通过其他方法同样可以达到这一目的,甚至更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从世界的情况来看,地方立法在单一制国家并不少见,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地方立法更是国情的必然要求。不论从政府的有效管理,还是立法更贴近民众的角度,地方立法的相对分权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泱泱大国都必不可少。在我们提出要建立市场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仅靠中央一级的立法输出,已远远满足不了社会对法的需求。

  法制统一不等于市场统一。统一市场并不是法制的全部,也不是我们生活的全部。在统一市场之外,我们还有其他的部分。如果法制的目的是让我们回到过去的单一模式之中,那么,即使统一市场也将对我们失去意义。如果不是这样,那么,我们应当允许在某些事项上,一个地方的人民可以作出自己的选择。

  法制统一也不等于政治统一。在我们这样的单一制国家,政治统一是绝对的,但政治只是法制最核心的一小部分,在政治之外,法制还有经济、文化、社会和其他。在这些事务上,中央要作出基本的决策,但是在执行中,也要允许地方因各自情况的不同而在具体执行的方式、方法和力度上有所不同。

  笔者认为,在我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需要强调法制统一,但有一点是我们必须明确的,法制统一本身不是目的,法制统一也不等于人民的福利。因此,法制统一不是变统一为单一,而是在该集中的地方集中,该分散的地方分散。对地方立法不是要否定,而是要通过划清权限、加强监督等方法加以规范,从而也使我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走向法治化。

  单一制并不与地方立法的分权相矛盾。相反,现代的单一制是一种具有高度包容性的体制。我国“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就是创造性地发掘单一制包容性的例子。单一制的实践还将不断地向前发展,单一制的理论也将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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