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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的比较研究(7)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4.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源于古罗马法律精神,在大陆法系诉讼制度中称作“一事不再理”,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为“禁止双重归罪”或者“不受双重危险”。其内容在于,对被追究者的同一行为,一旦做出有罪或者无罪的确定判决,即不得再次对同一行为予以审判或处罚。[32]该原则主要用于防止国家权力之滥用,保障受追究者的合法权益。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同一罪名,受到什么或人身的多重惩罚”即是。日本宪法第39条第2款之规定、新加坡宪法第11条第2款之规定亦是。我国宪法同阿富汗宪法均没有对此予以规定。

  5. 辩护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并在诉讼中保障其既能够依法自我进行辩护,又能够得到他人帮助进行辩护。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不仅是诉讼民主的表现,也是查明案件客观真实及正确适用法律的必要条件。[33]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被告有获得律师帮助之权利,因经济有困难的,国家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日本宪法第37条、新加坡宪法第9条第3款、阿富汗宪法第31条亦是相似之规定。我国宪法未予规定,但刑事诉讼法中对此予以规定。

  6.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或者说沉默权,是现代行事诉讼中的一项专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是无罪推定的核心内容之一。沉默权滥觞于17世纪英国的李尔本案。而后英国率先确立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1789年,这一规则为美国宪法修正案所吸收,正式上升为宪法性保障权利。后又通过判例从程序上对被追诉者的沉默权提供了确实的保障,将告知被追诉人有权保持沉默的纳入“米兰达忠告”规则。凡违反被追诉者沉默权所取得的证据为非法证据。[34]此后,各国制宪时大多借鉴了美国宪政的经验,在宪法中规定了沉默权,日本宪法第38条、阿富汗宪法第30条之规定是。我国宪法和新加坡宪法均未加以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亦未加以规定。但在这几年学界的争论中,在刑事诉讼法规定沉默权的呼声也逐渐提高。

  四、 我国寻求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代结语)

  就以上的比较而言,笔者认为有一条主线贯穿于各国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之中,那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也是刑事诉讼的两个直接目的之一。[35]在寻求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时,无疑当以此为最高指导方针。这也是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之理念的必然要求。此外,在寻求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时,还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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