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刑事诉讼法论文 >
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的比较研究(8)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一)当注意我国提出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的特殊历史背景及其意义

  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随即, 1999年3月15日 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第13条修正案,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指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36]依法治国,根本的就是依宪治国。而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基本价值。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其具有固有性和法定性、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普遍性和特殊性等特征。[37]是一国法治的基本价值所在。

  而我国长期以来忽视个人权利,因此,在法律规定和实践中,人权经常受到侵犯,且往往得不到救济。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保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的要求被提了出来。提出这一要求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和实践远不完善,不利于人权保障。因此,在宪法中对于一些刑事诉讼法原则予以规定,将人权保障的要求国家根本大法予以规定,使其具有宪法之最高效力,从而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价值。可以将我国法制的发展引向正确的方向;二是,对于一些刑事诉讼法尚未予规定的原则,先由宪法加以规定,一方面既可以体现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之理念,另一方面又可通过宪法之规定实现自上而下的改革,从而对我国缺乏一致性和协调性的刑事诉讼法体系予以规范,实现法制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推进法治进程。因此,在我国寻求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应当注意其提出特殊历史背景和时代意义。

  (二) 应当注意保持法制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由于我国缺乏违宪审查制度,一旦将一些刑事诉讼法尚未适用的规则用宪法条文予以确认,则必然会产生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的问题。从而引发违宪审查之需求。一但,被侵犯之公民之宪法性保障权利得不到司法有效之救济,则一方面必然影响我国宪法的权威,同时也亦导致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这将不利于我国法治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一些我国刑事诉讼法尚缺的刑事诉讼法原则应当由刑事诉讼法或其他特别程序法先予规定,然后,必要时再上升为宪法性规定。这样即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也可以降低社会变革中的社会成本。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