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刑事诉讼法论文 >
关于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部分探讨(3)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第三,辩护律师是否应当向公诉人开示辩护词?开示辩护词不达意不是证据开示的应有之义,证据开示所开示的是证据,而不是根据这些证据对案件形成的辩护意见,因为证据开示不是法庭辩论。如果说在英美国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间的区分不是十分明显,因而要求辩方开示辩护词还有一定合理成分的话,那么在我国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界限十分清楚的诉讼模式中,要求辩护律师开示辩护词就像要求公诉人开示公诉词一样不能成立。

  三、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所应采取的措施

  有学者指出,证据开示是一个司法操作问题,然而,鉴于证据开示中存在立场和利益的冲突,仅有对控、辩双方的诉讼操作要求是不够的,必须采取综合性的措施,以求证据开示制度的切实贯彻。基中尤为重要的有三点:

  第一,应当制定证据开示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并没有为证据开示设置法律框架,这也使司法解释缺乏基础,而靠内部协调文件难以有效建立证据开示制度。补充、修改立法,才是推进证据开示最有效的手段。

  第二,要发挥法院在开示程序中的作用。控、辩双方尤其是控方,为防止其攻防受到损害,总倾向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对方的知情。有了证据开示的制度规定,不能忽视个案中法院的司法审查和推动证据开示的作用,否则,当事人尤其是辩护广播方的权就难以切实保障。因此,控辩之一方在对方未依法开示的情况下,都可以要求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和司法保护。法律制度对法院的这种权力应当予确认。

  第三,要确实违反证据开示程序的制裁。违法制裁是克服基于对立立场进行住处封闭的基本手段。国外对违法证据开示程序采用的措施主要有:(1)强制违反开示义务的一方向对方作庭开示,并给对方一定的诉讼准备时间(2)批准延期审判,待证据被开示并作一定的诉讼准备后再恢复庭审;(3)违反开示义务造成诉讼拖延的,可以令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4)禁止违反义务的诉讼一方向法庭提出未经开示的证据最后一种措施,即禁止提出未经开示的证据,是最有力、通常也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除强制开示和批准延期审判外,可以考虑相对禁止和绝对禁止两种方式。一般使用相对禁止,即开示前禁止向法庭出示这种证据,开示后并待诉讼对方准备好后允许其于庭上提出;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绝对禁止,即诉讼一方有意不开示应当开示的证据,在法庭上搞“突然袭击”,同时由于时过境迁,对这种证据因时机的丧失难以核实和反驳,法庭可以始终禁止其向法庭出示或宣布证据无效,使这类材料丧失证据能力。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