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刑事诉讼法论文 >
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3)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二 对剥夺政治权利刑的立法建议

  (一) 将剥夺政治权利改称为剥夺一定权利

  在我国,剥夺政治权利是从褫夺公权演化而来。但政治权利的范畴远远小于公权的范畴。之所以用剥夺政治权利代替褫夺公权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剥夺政治权利确立之时,其矛头是指向反革命分子和其他一些被视为敌我矛盾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这对于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镇压反革命分子,特别是防止反革命分子和敌对阶级分子利用合法的政治权利进行颠覆活动起了积极的作用。由于我党在历史上犯了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进一步强调了阶级斗争和刑罚功能的政治意义,导致了剥夺政治权利刑的产生。1979年刑法制定颁布之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不久,人们观念尚未完全转变。新修订的刑法对1979年刑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但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变化不大,理论上基本沿袭原刑法学的成果。今天,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虽然继续存在,但剥削制度已被消灭,阶级矛盾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作为资格刑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的发展需要。因此,不仅要对其内容加以增删,还必须对其称谓加以修改,以达到和当前社会形势及其自身内容的一致,可考虑称为剥夺一定的权利。

  (二)确定剥夺一定权力的内容

  1.保留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因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政治权利的核心内容。在现代国家中,公民也主要是通过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来参与国家的管理和政治活动的。

  2.增加剥夺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特别是近几年来,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人们所从事的职业更加广泛和多样化,有许多特定的职业,要求从业人员有高度的责任心、职业道德、熟练的技术。任何违反职责的故意犯罪,甚至过失犯罪都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危害。剥夺犯人从事特定职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人再次因从事这一职业进行犯罪活动。因此,其适用的条件是:(1)适用对象必须是从事特定职业,并在其从事该特定职业过程中,利用该职业进行过故意犯罪或有重大过失犯罪的人。(2)适用的条件是该犯罪人不宜再从事该特定职业而有剥夺之必要。这就要求审判人员综合考察如下因素:第一,犯罪人是否有因职业行为违法受过处罚。第二,犯罪人是否有从事该职业的技能。第三,犯罪人悔罪态度,有无再犯的危险性。剥夺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由于“特定的职业”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建议立法时在剥夺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一项下明确规定:(a)剥夺营业权;(b)剥夺行医的权利;(c)剥夺驾驶机动车辆的权利;(d)剥夺办教育的权利

  (三)对职务犯罪应增加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国家公务人员职务上的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的渎职罪,也包括其他各章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如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这些职务犯罪都直接或间接的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坏了国家机关的廉洁和威信。因此应当重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种刑罚方法,针对职务犯罪不正确履行职责和滥用职权的特点],有必要剥夺他们在一定期限内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预防他们重新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中只有少数几个犯罪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而缺乏普遍使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硬性规定。建议增加如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犯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四)建立剥夺一定权力执行的监督考察制度

  我国没有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构,只有在刑事诉讼法第218条中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我国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而同级人民检察院则是监督机关。这种只靠司法解释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作了简单的规定,没有完整的具体执行办法和监督考察措施以及违反监督的内容应负的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因此大大削弱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功能。为此,建议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监督考察方法及犯罪分子违背守则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在刑诉法中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程序。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